本文综合了人民日报、每日经济新闻、央视网、检察日报、成都商报等媒体报刊的相关报道。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物权编
1、“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编
1、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2、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3、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
4、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5、“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 。
人格编
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 。
2、“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3、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4、规定了法定救助义务相关内容: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5、规定了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相关内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胁迫自然人捐献”;
“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6、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相关内容。“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7、规定了人体新药试验问题:
“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此外,禁止向接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的补偿。”
8、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六种行为:
1、 搜查、侵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
2 、拍摄、录制、泄漏、公开、跟踪、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
3 、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
4 、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漏、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
5 、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婚姻家庭编
1、“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新增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3、“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4、“离婚登记后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5、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6、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7、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8、“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9、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编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原为按照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4、“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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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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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察评论,有判例研究,有办案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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