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通过一些科学办法,比如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对婚姻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许多经典的观点。
马克思以及恩格斯共同提出,实际上,由婚姻而建立的家庭就是伦理性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而不纯粹是互相买卖的合约或性的关系,马克思不认同缺少爱情这个基础而降格为彼此利用、相互买卖的婚姻。新世纪的爱情本质就是男女在互相平等友爱基础上的道德情感关系,家庭成员因为家庭的爱而主动放弃自己的独立来组建一个共同体。
成员彼此友爱、关怀、激励和支持,这样的结合才是最完美的,将这种共同体的统一当作纽带,让婚姻成员超越一些个人私利,比如任性,而一起承担起保护婚姻共同体的职责。在婚姻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的是爱情,而不是彼此的物质利益,而且婚姻也因为爱情而实现自主以及自由。构成家庭伦理的关键部分就是婚姻自由,不过不能让离婚变成很难实现的当事人愿望。《论离婚法草案》由马克思编写。其中提到:“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
马克思不认同轻率的离婚不过也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马克思、恩格斯对婚姻伦理的另一个要求是:爱情与责任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家庭的灵魂只能体现为爱情,只有爱情才是家庭生活的核心,无论是婚前的恋爱阶段还是婚姻缔结以及婚后的家庭生活,都以爱情至上为基础。”也就是说爱情是家庭生活的基础、原则和灵魂,爱情是衡量家庭生活的重要原则,没有爱情的家庭生活就像没有灵魂的人一样,只是有一副躯壳。爱情是婚姻和家庭的灵魂,但只有爱情是不够的,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婚姻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
当婚姻缔结后,随着彼此之间的熟悉,曾经那种砰然心动、激情澎湃的爱情日渐消退后,又该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当爱情真的消失了,还有对对方的义务,对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还有割舍不下的亲情。”如果只要爱情,不要责任和义务,那不仅不能获得幸福,更是不道德的。爱情一旦与责任和义务相结合,就会使爱情变得更加具体、深化和稳定,责任感越强的人就更能感受到那种全心全意为对方付出和牺牲的持久的伟大爱情,就有可能成立更稳固和持久的婚姻关系,从而拥有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
马克思、恩格斯对婚姻伦理要求的第三个方面是:父母对子女必须履行应尽的责任。在婚姻生活中,除了处理好夫妻关系之外,另一方面便是如何处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庭是以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当做纽带而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实在是非常重要的。子女是父母爱的结晶和生命的延续,在子女身上,凝聚了父母的全部心血和希望。子女在身心方面能否健康成长,父母的影响和努力是非常重要的。正确健康的抚养教育对子女的成长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不当的错误的抚养教育将带给子女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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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de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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