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网友向本站发信息询问,经过统计主要有以下几个在打官司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如法院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法院通知被告的方式都有哪些?通知被告后对方不去法庭应诉会怎么办?本文集中回复一下这几个问题。
一、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始通知被告?会不会电话联系被告?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以通过打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被指定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因为在一些特殊某些案件中,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是被禁止的,其次,电话通知是没有强制性的,传票是有强制性的,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按照相关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关于通知被告时间方面: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2 、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这里对于冒充法院诈骗电话和短信的可以轻松一下:凡是进行这样咨询的,大多是因为收到中奖诈骗信息,在网上填写了领奖资料后,对方让交纳税金之类的,不交就说已起诉到法院,以短信形式再恐吓当事人。在办公室里接到诈骗电话,让我们去中级法院领刑事传票,也是一件蛮欢乐的事情,大家都想抢话筒,转人工服务后,就各种盘问各种调戏各种挖苦……可惜这样的机会,像中彩票一样少。上次转人工服务后,最二逼的回复是:经研究决定,撤销你院的刑事传票,速将检讨送至本院。
二、法院通知被告的传票送达方式都有哪些?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4、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法院传票通知 三、被指定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通知送达方式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凡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电话通知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应当视为已经送达。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即自动放弃应诉和辩护的权利。
四、法律文书最终无法通知送达的情况下的说明:1、如果知道被告在外地具体地点,可以邮寄送达。如拒绝签收,也可以留置送达。在下落不明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取公告送达。2、费用首先看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登报的话根据报刊不同收费有所不同,一般500左右,由你支付。3、公告送达后,即使被告缺席,也可缺席审判,一般会胜诉。
五、法院文书法院传票是怎么送达的?被告不签字是否生效?补充一点,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这种送达方式,这是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省事才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在领取过程中当事人还得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实这还是直接送达。当事人不签字还是适用于留置送达(具体见第二条的第4点)一样的规定。
法院传票样例 六、开庭当天被告没有到场,法院会不会给他打电话再通知?一般情况是不会的,直接按照缺席判决。此外,法院会提前三日通知开庭,是传票。不是电话。一般实际都早于三日。
七、收到法院传票的最佳姿势: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接到传票最好要签收,拒签只会在之后的诉讼对己方不利。签收传票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可以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在应诉甚至反诉的时候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还要去获取己方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如果开庭时间不合适可以商量调整。要注意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和“举证通知书”上的时间,千万不要因为己方的错误而导致了最后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