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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审校/陈莉
沙场上,一将功成万骨枯;专利战中,万千专利无效毁。
如果说一个将帅的成功是靠牺牲成千上万人的生命换来的,那么,一个技术驱动型公司的建立也需要创新经得起专利无效考验。
日前,三星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持有专利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书。
这意味着广晟公司据以起诉三星电视专利侵权的案件,暂时面临撤诉或败诉的尴尬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这件名为“音频解码”(专利号:2007101416616)的被判无效专利此前一度被认为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如今,伴随该专利被判无效,预示着广晟公司广撒网收专利费的想法,可能暂时要落空了。
四面出击:创维、三星及海信均被起诉
2017年7月,因涉嫌专利侵权,广晟公司将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RGB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100多款创维电视侵犯了其持有的两项发明专利,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1.922亿元。
2017年7月5日,还是同样的专利,广晟公司又将海信(海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诉至深圳中院。随后,三星则被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广晟公司对这三家公司的累计索赔额约4亿元。
可以看到,为了追缴专利许可费用,广晟公司可谓四面出击。虽然小米、微鲸、PPTV、暴风等一批互联网电视厂商尚未被诉法院,但是,广晟公司希望“杀鸡儆猴”或“杀一儆百”的想法已暴露无遗。
涉案专利:两件与音频处理相关的专利
在案信息显示,广晟公司是DRA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人,其据以起诉两项发明专利分别为 “音频解码”和 “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
其中, “音频解码”专利由广晟公司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请,2009年5月20日获得核准授权,该专利提供了对来自基于帧的比特流的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及其他。
“音频解码”专利是《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 22726-2008)(以下简称DRA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而 “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由广晟公司2008年1月7日提交申请,2011年9月7日获得核准授权,该专利提供了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编码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其中获得分割成帧的采样音频信号。
“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涉及对采用DRA音频编码的电视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
据称,这两项专利所涉DRA数字音频技术,分别被纳入蓝光光盘国际标准和IEC音频接口国际标准以及DTMB标准的必选音频标准。
被判无效:索赔4亿元的设想或将落空?
在案信息显示,被广晟公司以涉嫌专利侵权起诉之后,三星针对广晟公司所持有的“音频解码”专利,于2017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涉案专利作出了“宣告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至此,广晟公司据以起诉相关音频专利,已有一件被判无效。
2016年7月1日起,广晟公司最新版DRA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为:1)芯片厂商:每一个芯片产品收费1元人民币;2)终端产品厂商:如使用的芯片未缴纳许可费,则每一个终端产品收费1元人民币;3)专业设备厂商,专业编码器:每一个产品收费500元人民币。
如今,其中一项重要专利被判无效,不仅使得广晟公司在与创维、三星及海信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与此同时,那些已经与广晟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并交纳费用的厂商,也带来不少困惑。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因此,理论上,广晟公司已经收取的专利许可费不必退还,不过,《专利法》同时规定“对于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但到底需不要退还以及退还多少,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评估。
不过,广晟公司如果不能通过司法救济推翻专利被判无效的决定,那么,此番广晟公司发起专利诉讼维权的做法,可能会落个“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后果。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