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近期获得立案希望,缘由即为非法集资案刑事2012年审结后,案件涉及财产处置一直未有结果,为此,从2013年开始,其父吴永正即已提起行政诉讼至今,虽屡屡被金华中院、浙江高院驳回不予立案。现闻知最高院听证,立案希望,我们深知财产如何处置此焦点中,涉及房产,一为吴英买下东阳的一条街道;二为购买的36781平方米住宅、商铺;此等相当重要。
特别说明:此次为立案前听证,非已经立案,以下对立案后房产处置发表意见,不要混淆。
房产性质大方面分析,两类,住宅与商业,概莫如此,即如本案,先不论涉及街道房产面积,想必非民居,我们归入商业范畴;而三万多平米住宅、商铺用途倒是明确了,面积各有多少,不影响本文论述结论。
从涉案房产如何使用,两方面分析,首先平时使用如出租,获得收益;另为房产自身出售变卖价值,吴英案房产处置都涉及了。
关于使用,自2007年2月10日东阳市发布《东阳市关于本色集团有关事宜的公告》,责成清产核资,距今10年有余,甚至2012年5月21日吴英判决结案,账务没有归还,房产平时维护想必早已停滞,房屋出租已不可能,损失如何计算,我们知道,在商业范围内尤其街道,需要大量培养经营氛围和物业尽心管理,出租租金才能上去,进而获得收益,但吴英案商业房产使用价值(如出租)处置参照相近地段吗?而临近地段有商业房产参照吗?我们经验是,存在类似鉴定机构,鉴定租金数额,使大家不再有意见,但此鉴定机构资质,我们一直有意见,不明显,不能盖个章,应付过去了。
对于变卖价值(房价),重点在此,确实早已升值了,我们行业内称之为自然孽息,当然归属权利人,接下来两个问题更为重要,升值了多少,如何确定数额;如果没有如类似其它房产升值幅度,损失谁来赔偿!
第一个处置房产,确定升值数额,如刚才述之,是否如前出盖章的鉴定报告,以此为基础,确定房产处置价格,是否合适?
第二个问题,如涉案房产虽已升值但明显比附近房产价格低,我们认为行政诉讼,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受害人重要靠此等财产弥补损失,责任人对此有过错,应补偿。
我们认为无论对于涉案房产升值数额,还是减少价值几何,吴英案房产处理影响因素多样,非常个别,开全国先例,与它无可比性,既然已进入行政诉讼,平等主体诉讼进行,希望不以寻常方式确定价值数额,征求各方意见,相反,倒能带给我们更多的智慧经验处理类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