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亿龙
12月5日,湖南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该案庭审预计持续两天。多位旁听者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被告席上的李亿龙精神状况尚可。
检方指控,李亿龙被控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5.3591万元;贪污金额折合人民币145.847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另有折合人民币5446.94495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指控显示,李亿龙在担任怀化市长、市委书记、衡阳市委书记期间,先后217次收受怀化、衡阳两地34名官员贿金共348万余元,人均超过10万元。即便有“衡阳贿选案”在前,调任衡阳市委书记后,李亿龙仍照收不误。
被控受贿时长18年,边腐败边升官
起诉书显示,李亿龙被指控受贿的时间为1998年至2016年,时间长达18年,纵跨其担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芙蓉区委书记、浏阳市委书记、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怀化市委书记、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这些职务均为地方政府、党委“一把手”。
检方指控,李亿龙共收受黄伟飞等40名个人或单位贿赂,在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取得及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承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为行贿者谋取利益。
而李亿龙妻子杨岚、女儿李璇(均另案处理)是其收受贿赂的另一渠道。检方指控称,2005年至2016年,李亿龙直接或通过其妻女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5.3591万元。
收受34名下属贿金,人均超10万元
2006年9月,李亿龙调任怀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07年1月,任怀化市委副书记、市长,并于2008年3月升任怀化市委书记。
检方指控称,自2007年至2013年的6年间,李亿龙利用担任怀化市长、怀化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黄泽春、舒曦、易贵长等24名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调整、晋升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李亿龙先后168次收受黄泽春等24人给予的人民币、美元、欧元、黄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9.4万元。
2013年3月,在轰动全国的“衡阳贿选案”后,李亿龙被调往衡阳,接替衡阳原市委书记童名谦,被誉为“救火队长”。
而据检方指控,即便有“衡阳贿选案”在前,李亿龙仍照收贿金不误:2013年至2015年,李亿龙为曾义国、邹小敏、邹高帆等10名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调整、晋升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端午节至2016年3月,李亿龙直接或通过杨岚先后49次收受曾义国等10人给予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28万元。
指控显示,李亿龙收受贿金的地点分别为其长沙家里或怀化市、衡阳市的住所、办公室等地,其先后收受的怀化、衡阳两地官员34人贿金,人均超过10万元。
李亿龙在怀化、衡阳两市任市委书记期间,还涉嫌贪污犯罪。
检方指控称,2012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李亿龙为联络感情多次给他人送礼,并利用担任怀化市委书记、衡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授意其联络员粟炯(另案处理),多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上述个人开支费用在怀化市委办、衡阳市市委办予以报销,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 118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李亿龙利用担任衡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或安排其联络员粟炯使用公款购买手表、眼镜、黄金工艺品等贵重物品予以非法占有,共计折合人民币27.857万元。
一声令下,让政府一口气高价收购10家私人污水厂
澎湃新闻搜索发现,网络上至今仍流传有举报李亿龙在怀化“上项目”捞钱的帖子,娄底市检察院指控李亿龙滥用职权的事实有两起:一是要求政府违反相关规定、高价收购10家私人建立的污水处理厂;二是授意他人违反规定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折合人民币127.51775万元。
起诉书透露,早在2004年李亿龙担任浏阳市委书记时,他就为一家名为“菲达宏宇环境”的公司在浏阳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承接与建设、污水处理费催收、回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3月,李亿龙当上了湖南面积最大的地级市怀化市市委书记。2008年7月,在李亿龙的推荐和帮助下,浙江诸暨市菲达宏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与怀化市政府签订《怀化市(县、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打捆投资建设运营协议》,又分别与芷江县等10个县人民政府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以BOT模式运作,菲达公司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内所有项目,并运营管理该项目,以收取污水处理费作为投资回报。投资合作时间为30年。
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菲达公司分别在10个县区当地注册成立“菲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伟飞。2010年5月,怀化市10个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
2011年初,黄伟飞因自身原因拟决定终止污水处理厂运营,向李亿龙提出先由沅陵县政府以3000万元的价格回购沅陵县污水处理厂。李亿龙接受其请托,安排人员启动沅陵县污水处理厂回购工作,并违背公务活动基本程序,直接给沅陵县政府主要领导下达指示,要求沅陵县政府尽量支持和配合菲达宏宇公司的工作,致使沅陵县政府违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在对菲达公司及投资建设的沅陵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资产予以收购的同时,额外追加补偿款480.6万元给菲达公司。
2011年10月,黄伟飞再次找到李亿龙,并送给李亿龙10万美元,请他提供帮助由怀化市政府进行统一回购其余9家污水处理厂。李亿龙表示同意,并指示怀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怀化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市水务投)董事长曾红卫与黄伟飞进行洽谈,并要求参照沅陵的收购模式来进行收购,尽量支持和配合菲达公司的工作。此后,李亿龙又多次接受黄伟飞的请托,违背公务活动基本程序,多次直接给怀化市水务投董事长曾红卫下达指示,致使怀化市水务投违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在未将资产评估报告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情况下,按14991.74万元对9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股权收购的同时,额外追加支付提前退出补偿款和前期费用补偿款共计2462.55万元给菲达公司。
检方指控显示,2005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李亿龙先后15次收受黄伟飞给予的财物,并2次与杨岚等特定关系人接受黄伟飞免费提供的旅游服务,共计折合人民币230.1352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2016年1月,李亿龙安排亲属向黄伟飞退还人民币60万元、美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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