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江晓晨)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名为“探客查”和“励销云”的两个平台在售卖企业家个人信息,客户以每条2分钱左右的价格,就能买到知名企业家的联系方式,其中一些企业家的电话已被查证为真。
平台工作人员表示,这些数据都是公开信息,平台只是对数据进行了收集和整合。那么,大规模搜集、售卖企业家的联系方式是否涉嫌违法?搜集网上公开信息售卖,合规使用的边界如何划定?
昨天下午,记者搜索“探客查”官网,显示“系统正在升级中”,小程序的功能也无法正常使用。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探客查”平台客服热线,均无人应答。另一个平台“励销云”官网目前还能正常浏览和使用。
探客查小程序维护
在“励销云”官网页面注册登录的位置有“免费试用”字样,通过手机号、验证码,以及姓名和公司名称进行注册。记者注册后发现,姓名和公司名称并未要求实名认证。
励销云平台查看企业高管联系方式需消耗对应额度
进入平台后,里面有很多功能按键。在搜客宝中,记者看到有找企业的字样,随后记者通过搜索知名企业的名称,查询到该企业的法人,以及通过系统比对的跟法人相关的联系方式,点击查看详情,屏幕右侧会出现多个手机号,对应的人名并未完整展示,但会显示与法人同名。不过,在免费试用状态下,搜索企业的额度只有30次。
励销云平台搜客宝找企业界面
平台的信息是怎么来的?昨天,记者咨询了“励销云”平台的客服,客服人员表示,信息来源包括电商平台、招聘网站、企业服务平台等,收集的信息都公开可查。
客服:是在网上公示公开的数据,相当于收集在一起,不用一个个去找。
记者:免费试用完怎么收费?
客服:费用是根据使用人数,还有不同的版本套餐来收取,具体要看需求。我们这边都是统一安排客户经理报具体的价格。
随后,客服推荐了客户经理对接。客户经理表示,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聚合,储存在数据库中,并对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性,方便用户筛选。
记者:咱们是聚合型的(平台)吧?
客户经理:对的,我们是把市面上的企业通过网络资源整体放进我们的数据库里,客户可以根据我们多种条件的筛选,筛选出符合意向条件的群体进行沟通。
记者:如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呢?
客户经理:因为我们的信息来源是客户在公开的网络渠道上把信息留下来的,我们把手机信息放到数据库,做一个基本的比对。比如一个客户在多个网站都留这个信息,都叫一个名字,我们大概就能确定手机号码就是这个人在用。
记者:咱们这个费用怎么收?
客户经理:我们有套餐,比如说如果我们10个人使用,价格是16800元每年,每个月有3万家企业的解锁额度。公司解锁后有的手机号码可能有十几二十个,3万指的是公司的解锁额度,手机号码资源有十几万个都有可能。
每个月3万家企业的解锁额度,一年就是36万,这只是企业的数量,如果加上手机号码将会是更大的数量级。此前,媒体报道的“探客查”平台的收费标准是“980元包年,每月可查看企业数量5000条”。按最大查询数量计算,一条企业家的个人信息售价仅0.016元,不到2分钱。
如此庞大的数据聚合在平台进行买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表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即便是网络公开的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也同样需要信息主体的同意。
赵精武说:“如果平台所提供的企业高管联系方式确为广泛抓取、整合而得来,并且抓取的数据范围仅限于企业高管自身已经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数据来源合法,这种纯粹的数据抓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不过,后续可以提供企业高管联系方式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还需要结合公开目的、是否存在明确拒绝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如果后续的业务活动可能构成对企业高管私生活的频繁骚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则还应当征得这些企业高管的个人同意。”
信息化时代下,获取个人信息并非难事。赵精武说,对于个人信息使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的要求,要有边界。
赵精武说:“一是个人信息处理方式、范围和目的没有显著超出自然人公开个人信息的原有目的;二是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业务活动并没有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有的话,则需要征得个人同意;三是个人没有明确拒绝这种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这三种情形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主要的内容。”
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黄尹旭进一步表示,平台强调基于满足客户商业洽谈的需求来进行大规模的信息抓取和整合,但这些并不足以构成统计个人信息的必要条件。
黄尹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利用。即使正规通过授权、交易获得信息也不能毫无限制去利用。个人信息涉及信息主体的相关利益,如果是正规合理在法律和伦理的边界之内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肯定不会对信息个人造成困扰。如果没有正当合法地使用,必然会对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造成很大的困扰。”
赵精武补充,平台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具体的使用范围。
赵精武说:“对于企业而言,在抓取、处理和加工已公开个人信息时,应当根据处理活动可能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构成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则需要进行事前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于个人而言,在自愿公开个人信息时,可以在明确标注自己所反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类型。”
黄尹旭表示,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信息主体造成了权益上的影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平台的监管也要跟上。
黄尹旭说:“个人信息侵犯面很大,一旦发生就会涉及很多个人的信息侵害。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去收集信息,让技术驱动的监管方式主动发现可能侵犯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事件,核实相关主体信息处理的流程,评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平台整改。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进行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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