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杨希 通讯员 同法)代驾出事故,两车相撞谁来担责?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
2022年9月1日20时许,厦门某物流公司员工老陈在饮酒后,通过厦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代驾平台预约了代驾服务。随后,代驾平台指派代驾员陆师傅前来接单,陆师傅按订单要求为老陈提供代驾服务。后来,陆师傅驾驶小车(所有人为物流公司)行驶至同安区新民街道西塘大厝里路段时,与小刘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小刘受伤的损害后果。
在这起事故中,因陆师傅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陆师傅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小刘无责任。
事发后,小刘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由于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小刘只好将案涉车主物流公司、代驾司机陆师傅、代驾平台(科技公司)一同告到同安法院,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29.43元。
审理中,代驾平台提供了该公司与陆师傅签订的代驾合作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代驾平台只是陆师傅代驾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陆师傅承担。故代驾平台辩称,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司机陆师傅承担。
案涉车主物流公司却认为,应由代驾公司和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司机则提供应聘资料表,欲证明其受代驾平台雇佣,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平台承担。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商。细心的法官发现该代驾平台并非简单的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同时涉及招募代驾司机以及培训、管理等行为,遂认定代驾平台与代驾司机陆师傅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代驾平台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即小刘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陆师傅的用人单位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明法释理下,代驾平台(科技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小刘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官说法
有偿代驾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系典型的有偿代驾案件。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损失,如何划分责任呢?
对此,法官说,第一,关于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的责任判定。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角色:一是代驾服务提供者。如本案中代驾平台(科技公司)招募代驾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故被认定为代驾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代驾司机虽为直接侵权人,因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二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举证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司机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车主与接受服务方的责任判定。车主与接受服务方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