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4日电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苗小龙被警示。
北京证监局网站截图
北京证监局网站4日发布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2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亦未在2023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苗小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截图
中新经纬注意到,因上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的违规行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遭上交所监管警示。
据天眼查APP,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华泰汽车集团成员,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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