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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品的布政使如果升官一般升任什么岗位?为何清代官制中明文规定,本省布政使不开列本省巡抚?这两个问题是御史近来查阅史料的时候有感而发,觉得有必要拿出来讲一讲。

先来说布政使晋升的问题

布政使属于省级大员,其升迁调补之权掌握在皇帝是手里,吏部基本没有话语权。按定例,各省布政使名单由军机处提名,经皇帝批准后,才可以调动岗位。

清代官制中对于各级文武官员的晋升都有一个明文的规定,该升什么官那是有章可循的。如知县升知州、知州升知府、知府升道员,等等。

各省布政使因政绩突出获得晋升,可选的岗位并不多,只有太常寺卿(正三品),光禄寺卿、太仆寺卿(从三品)以及各省巡抚这四个应升职务。

布政使是从二品大员,为何会晋升为正三品、从三品京官呢?实际上,这在清代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明清时期,名义上京官的地位是要高于地方官的,太常寺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虽然只是三品官,但它们有着另一个高大上的身份——京堂

京堂是各衙门的一把手,而且在以后的仕途中都有比较好的出路,如果再往上一步的话,就很有可能跻身六部卿贰,出任左右侍郎;如果运气好一点,还可以混个尚书,甚至是入阁拜相。

布政使原本不是一省的最高长官,在行政上已没有独立性,受督抚的节制,所以人们只称各省布政使为一省之“首领官”。

当然,布政使晋升最好的结果是巡抚,然而在道光之前,汉布政使升任巡抚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大致从乾隆时期就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全国的督抚中,大部分都是旗人担任,以限制汉官集团的势力。

反过来说,如果是旗人布政使的话,那么升任巡抚的机会就要大很多。这种重满抑汉的基本格局直到咸丰之后才被逐渐打破。

再来说布政使例不升本省巡抚

以现在的观点来看,这一规定似乎不是那么合理,反而是本省提拔上来的官员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有利于开展工作。

如此简单的道理,清代的皇帝自然不会不清楚,但是封建专制时代与现代社会不同,以本省布政使出任本省巡抚会出现两个弊端:

第一、容易出现尾大不掉的情况

一个省的行政事务,实际上是由布政使主持的,总督、巡抚是掌大局的,负责签字盖章,一般不具体过问省内的民政事务。各府、州、县的长官汇报工作,大多也是在布政使衙门,除非重大情况,才会向督抚汇报。

布政使一旦升任本省巡抚的话,原先的圈子仍在,新补的布政使就无法顺利开展工作。各府、州、县的领导们,会习惯性地越级汇报,新来的布政使就很容易被架空,从而形成巡抚一家独大的局面。

对上,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对总督的权力也会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因为巡抚的根基太深,很容易出现一个官僚利益集团。若是督抚关系融洽倒也问题不大,而要是督抚不合的话,局面就很难控制,这不符合以大制小的基本原则。

第二、一些隐藏的问题不容易被发现

布政使主管一省之钱粮赋税,在任时可能已经有亏空、挪用、腐败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任上时一般都是不会暴露出来的。

事实证明,清代很多地方大员都是在离任之后被查出来各种问题的,这一点与现在的情况倒是很像。

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哪怕来了一个新的布政使,在交接工作、盘查藩库账目的时候,忌于上官之淫威,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原先存在的各种问题自然也会继续隐瞒。

而本省布政使如果调到外省担任巡抚,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打个比方,原江苏布政使晋升为山东巡抚,新来的江苏布政使在交接钱粮的时候,就不会过于包庇。尽管官场上多少讲究点同僚情分,但是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想来是不会让步的。

本省布政使不开列本省巡抚是被写入《大清会典》和国家法律条例中的,基本上也被严格执行。只不过,清代的皇权高度集中,皇帝有时候会带头破坏国家的各种体制。

事实上,本省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的案例还是有不少,比如雍正时期田文镜以河南布政使升任河南巡抚;同治时期,丁宝桢以山东布政使升任山东巡抚,等等。

所以我们在研究清代各种典章制度的时候,要辩证地去看待问题,没有什么规定是一成不变的,只能说是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必要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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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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