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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吃面不吃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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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对一件引发全球关注的案件作出判决。这一案件被称为多布斯案,它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涉及的是整个美国社会争论50年之久的堕胎权之争。

其实在此之前,最高法院起草的判决内容就已经遭到了泄露,此前50年中所有支持孕妇堕胎的判决都被推翻,反对者迎来了空前的胜利。而正式公布的判决结果也确实如此。

在支持堕胎一方,现任总统拜登激动地表示不惜动用行政权力反对判决结果,联合国都发文称这是美国司法的倒退。而在反对堕胎一方,民众走上街头庆祝,各州为了维护成果,火速出台了相关禁令。

美国社会的撕裂程度在堕胎权之争中可见一斑。

人类几千年文明中,堕胎的合理性从未有过定论。在近50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堕胎权之争尤为激烈。

今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美国,堕胎权之争经历了怎样的发展。

古代中国的态度:反对中留有余地

近几年大火的睡虎地秦简中就有保护胎儿的具体案例。《封诊式·出子》详细记载着地方官府处理一起意外堕胎案件的过程:“甲怀子六月,白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到室即病复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孕妇甲与大女子丙斗殴导致甲流产,甲告到官府,官员当即就把丙捉拿问罪,可见古代政权对胎儿生命权的重视程度。

但中国古人也一直有堕胎的做法,其中西汉皇后赵飞燕姐妹逼迫后宫妃嫔堕胎和东汉王美人因惧怕当朝何皇后而自行堕胎的故事广为流传。

相传王美人最终没有堕胎成功,这使整个故事充满了波折。但事实上,堕胎在中国古代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

汉代医学经典《伤寒杂病论》中就有“堕胎为白药长”、“水蛭……利水道又堕胎”等记载。随着时间的推移,堕胎的方式愈发增多,南朝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记载的堕胎药物多达41种,《千金方》、《医心方》等医学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堕胎的单方。

在药物堕胎之外,古代医学专家甚至发展出了针灸堕胎的方式,西晋王叔和所著《脉经》中记载:“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

可想而知,在极其重视礼教的中国古代,堕胎这种敏感的做法必定会受到统治政权的限制。

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诏对医药行业作出规范,诏书明令:“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台过类似规定。光绪年间颁布实施的《京师药行商会规则》曾提及“甚至打胎、种子、春方、等药粘贴街巷,淫秽不忍卒读,不惟有伤风化,实与卫生贻害良非浅显。”

对于这类药行,《京师药行商会规则》的规定是“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俟批准后再行开张”。

可见对堕胎一事,历代统治者都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历代法律并未对堕胎进行彻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说教。

甚至在清朝后期,人口已经对当时的生产力形成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学者汪士铎更是提出“要广施不生育之方药”,要求“妇人服冷药,生一子后服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封建礼教重视胎儿的生命,不支持女子堕胎,但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主动堕胎是能够实现的。

欧洲的堕胎观念:从争论到全面禁止

相较于中国历代较为统一的堕胎理念,西方世界对堕胎的看法经历过多次变化。

对于父母是否有堕胎的权利,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就曾进行过一场广泛而激烈的辩论。

苏格拉底认为:“应该存在着严格的法律,以便保证在合法婚姻之外怀上的孩子不要被生下来。”

柏拉图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胎儿并不是完整的生命,“婴儿只有在开始呼吸时才具有灵魂”。

反对者阵营同样强大,亚里士多德针锋相对地驳斥了柏拉图的观点,依据他的认知,胎儿是享有生命权的,其中雄性在受孕40天后获得生命,雌性则是在80天后。

毕达哥拉斯全力支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堕胎:“每个人都必须尊重和维护所有形式的生命。”

不难看出,古希腊先贤们在这场讨论中带有各自的主观臆测,但无论如何,这场直接而猛烈的大讨论代表着时人对胎儿生命权问题的探索,也影响着后人对堕胎问题的看法。

这场讨论也延续到了西方医学界,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有这样一句:“尤不为妇人施坠胎手术。”

一方面,这句话代表了希波克拉底对堕胎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古代欧洲已经有了具体的堕胎方法。

此外,古希腊先贤们在这场讨论中还默契地留下了一个“暗门”,即使是反对堕胎的亚里士多德,也只承认40天后的胎儿才具有生命,而在此之前的堕胎行为不在他本人的讨论范围之内。

甚至相较于争论堕胎权,先贤们更热衷于讨论如何通过堕胎、弃婴来维持伦理纲常,限制人口规模。

从希腊文化到罗马文化,堕胎在政策上都是被默许的。在罗马法律中,胎儿是受到保护的,但这种保护是基于“胎儿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而成立的。

罗马人认为堕胎只是一种不雅行为,最多是受到家庭内部的处罚,与刑罚并无关联。

在欧洲,对人影响最大的除了政治还有宗教。西方的犹太教与基督教有着相同的源头,但它们对堕胎的态度大相径庭,这也导致了古代欧洲人对堕胎的看法发生了改变。

犹太教经典《托塞夫塔》中有一段含混不清的言论:“一个非犹太人堕胎是有罪的,而一个犹太人禁止造成一个胚胎死亡却是无罪的。即使犹太人这样是无罪的,但这也是不允许的。”

从这段拗口的话中可以看出,犹太教坦拿们希望禁止堕胎,但他们无法下定决心,或者找不到理论依据。

另一部犹太教经典《密西拿》的观点则更为直接:“杀死出生一日的婴儿是触犯了刑法,应判死罪……但杀死胎儿却不在这项规定之内。”

也就是说,在犹太教的教义中,堕胎违背道德,却不足以上升到犯罪的层面。

相较于犹太教的开明,基督教就要刻板得多。早期的基督教教义就言明:“不要通过堕胎来杀死婴儿。”

在这样明确的教条之下,堕胎相当于与上帝作对,必将受到宗教的严惩。

12世纪到14世纪,在宗教学者的改良下,基督教对堕胎的态度有所松动,主教们普遍认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受孕40至80天内的婴儿不具备人格。在危及孕妇性命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实施堕胎措施。

但到了17世纪,这种观点又遭到否认,所有胎儿一律被视为“即将成形的生命”,堕胎再次被明确为犯罪行为。

庇护九世教皇于1869年发布圣谕:胎儿是“人”,堕胎的女性和实施堕胎行为的医生都将被逐出基督教。

从此胎儿的性质得以确定,女性堕胎的权利被全面剥夺。

众所周知,中世纪后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对堕胎的态度等同于西方世界的官方态度。

在庇护九世一锤定音的年代,堕胎技术也日渐成熟。伴随着时人愈发开放的思想,堕胎的人越来越多。

为了响应教廷,同时也为了维持人口规模,各国纷纷出台了堕胎禁令,禁止堕胎终究成为了法律条文。

罗伊案:美国对堕胎权的确认

古代中国和西方对堕胎的态度是有共同点的,总体反对,但多多少少留有余地。区别之处在于余地的大小。

晚清和民国政权虽也曾设立过“堕胎罪”这一罪名,但要么政权很快消亡,要么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这些法律对中国女性自主选择堕胎的影响不大。

而西方世界则不同。在庇护九世宣布禁止堕胎、各国出台禁令的19世纪下半叶,西方民众的意识早已觉醒。

禁止堕胎在道德层面、宗教层面、国家利益层面都有其依据,但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充足:一方面,堕胎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另一方面,女性应当享有生育中的选择权。

看似简单直接的堕胎权之争,实则涵盖了胎儿生命权与女性选择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宗教与自由等多方面的矛盾。后来随着争论的升级,还增加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斗争。

在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中,你能说哪一方就是完全正确的吗?

自然而然地,支持和反对堕胎权的两个阵营就此产生,从19世纪矛盾锐化那天起,一直持续到现在。

得益于美国政府坚持实行的“孤立政策”,堕胎权之争在美国的开展事实上是要晚于欧洲各国的。

美国首个禁止堕胎法案诞生于1821年的康涅狄格州,这份法案只是对胎动后的药物堕胎进行处罚,因为这种方式可能危及孕妇,并且处罚对象仅限于提供药物的医生,孕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堕胎行为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或者发生在胎动之前,则不会有人受到处罚。

相较于欧洲各国动辄流放、处死的重刑,康涅狄格州的这份法案相当温和,出发点也是为了保护孕妇。

此后美国各州陆续出台了相关法案,大多遵循“胎动原则”。

这时更为开放的新教在美国占据绝对的主流,并且有堕胎需求的大多数是未婚少女,相较于未婚先育,美国人更能接受堕胎。

但19世纪中期后,美国人生育率持续下降,堕胎情况却日益泛滥,堕胎的主体从未婚女性变成了已婚女性,堕胎在道德上不再受到支持。

与此同时,大量爱尔兰人受到马铃薯饥荒的影响来到美国讨生活,这些爱尔兰人信奉的是教义严苛的天主教。

在宗教文化冲击和国家利益驱使下,各州的堕胎禁令开始向欧洲看齐,连避孕都成了被禁止的行为,更遑论堕胎。

进入二十世纪后,尤其是二战以后,参加工作的女性增长了53%,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对外界的接触和知识的获取使女性具备了更开阔的眼界,几场声势浩大的女权运动先后兴起。

在这些女权运动中,争取堕胎权自然成为基本目标之一。

1967年,英国通过了最新的《堕胎法案》,从此堕胎权掌握在英国女性手中。

在一般印象中,英国比美国要保守得多,在堕胎这件事上英国却走在美国之前,这让美国女性更加着急。

莎拉·威丁顿和林达·考费试图便是这样的两个美国得克萨斯州女律师。

1972年,两人结识了一个同州女性。在了解了对方的经历后,两人意识到机会来了。

她们结识的这名女性叫简·罗伊(化名),1969年,罗伊意外怀孕,但那时她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她想通过堕胎来了结这桩事,可得克萨斯州明令禁止堕胎。无奈之下,她只能把孩子生下来艰难抚养。

在两个女律师的协助下,罗伊一路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这一案件被称为“罗伊案”。又因为当时负责阻止罗伊堕胎的得克萨斯州检察官名叫韦德,这个案件也被称为“罗伊诉韦德案”。

在罗伊案复核的同时,佐治亚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案件,这两件案件被合并为同一案件。

罗伊一方的诉求很明确,要求得克萨斯州废除堕胎禁令。但由此又延伸出三个问题:

1.还是老生常谈的胎儿生命权与女性选择权的抉择问题;

2.堕胎权是否涵盖在隐私权内的问题;

3.有条件的女性可以去海外或者允许堕胎的州实现堕胎,而没有条件的女性就只能被剥夺堕胎权,这是否违背平等原则又是一个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分成了三个阵营。最终在1973年1月,9名大法官以7:2的投票结果裁定罗伊一方胜诉。

支持罗伊一方的布莱克门大法官撰写了本次裁决的多数意见,这份意见确认堕胎权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这项权利受到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并且堕胎禁令多产生于19世纪以后,也缺乏普通法的渊源,不符合遵循先例原则。

裁决中堕胎被分为三个时间段,前7个月的胎儿不具备独立存活的可能性,也就不被认为是“人”,其中前3个月由主治医生决断是否可以堕胎,3至7个月各州可以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对堕胎作出规范。7个月后,各州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禁止堕胎。

同样支持罗伊一方的斯图亚特大法官则在附和意见中否定了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案的合法性,认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司法界默认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1973年后,美国女性得到了堕胎权,各州不得不重新审视相关法律,确保它们不违反最高法院的判决。

罗伊案的影响很快扩散到了欧洲,除了波兰和几个宗教影响深远的弹丸小国如梵蒂冈、列支敦士登等,其他国家均废除了反堕胎法案。

凯西案到多布斯案:步步为营的反击

罗伊案中,女权运动取得了全胜,然而这份裁决在反对者眼中却是漏洞百出,随便找找就是一大堆问题,比如:

1.按照新的判例,堕胎被分成了三个时间段,然而实际情况是,最高法院并不能明确罗伊寻求堕胎时处于哪一阶段。反对者认为,据此并不能认定罗伊是否适合堕胎,最高法院违反了审慎原则。

至于这三个具体的时间段,更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信口胡说。

2.斯图亚特大法官所提及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只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并没有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得到明确,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案违宪也就无从说起。

3.对堕胎分阶段并否认前七个月胎儿生命权的观点直接与基督教教义相悖,在信徒看来,这是不可接受的。

4.每个阶段的不同规定则相当于给各州法律定下了框架,涉及到了美国特有的联邦权与州权矛盾,这可不是9名大法官的一次投票能够决定的。

5.最后也最隐晦的一点,最高法院明确堕胎权属于隐私权,但同时也规定,这项权利是有限制的,各州的利益在堕胎权之上。

具体来说,各州的利益包括保护公民健康、维持医疗标准、提供产前生活等。

宾夕法尼亚州就利用最后这一点进行了反击。

该州1989年通过的新法案规定,孕妇选择堕胎时必需经过24小时的等待期,等待期间需要学习相关课程并取得相关证书。未成年人堕胎需征求父母的意见,已婚女性堕胎需告知配偶

这份法案很快引发了争议,由堕胎机构和从业医生组成的团体发起了旨在反对这份法案的“凯西案”,也称“东南宾夕法尼亚州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

在地方法院的裁决中,宾夕法尼亚州的相关法案被推翻,主要是已婚妇女堕胎必需告知配偶的条款被认为违宪。随后案件再次递交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最终最高法院的裁决再次维护了罗伊案的核心判决,即7个月前胎儿的生命权不被承认,孕妇有权选择堕胎。

其中3名大法官以对女性构成“不当负担”为由否定了宾夕法尼亚州的法案,并激进地主张废除堕胎三阶段原则,要求各州在7个月前均不得对堕胎进行干预。

斯蒂文斯大法官和布莱克门大法官则坚持堕胎三阶段原则,他们两人的区别在于后者认为对宾州法案的否定应着眼于严格审查标准而非不当负担原则。

另外4名大法官则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见。

这意味着事实上9名大法官的意见都没有成为多数意见,只不过上述5人在部分意见上达成了一致。

9名大法官的选择投票结果从罗伊案的7:2变成了凯西案的5:4,支持者仅以1票险胜。而在投下支持票的5名大法官内部,也不再是铁板一块。

而从具体的判决结果上,虽然罗伊案的核心判决得以维持,但前3个月各州不得干预堕胎的规定遭到废除。

从1973年的罗伊案到1993年的凯西案,20年间最高法院对十余件堕胎相关案件进行了裁判,基本都维持了罗伊案的判决,但具体的裁决结果多有反复,对胎儿生命、宗教权利、州权等内容缺乏合理的解释,堕胎支持者始终无法赢得最终的胜利。

两次裁决后,堕胎权之争依旧是美国社会最大的矛盾之一,从司法领域拓展到了政治领域,形成了支持选择和支持生命两股势力,彼此针锋相对,从街头演讲到总统大选无不充斥着两派的斗争,每一个政客都不得不亮明自己的态度。

时间来到特朗普时代,支持生命一派迎来了重要转机。

三权分立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但这三项权力并非完全独立的,比如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虽然不受总统管辖,但当他们中出现空缺的时候却需要由总统任命新的大法官。

堕胎权能够在罗伊案和凯西案中得到承认,就有赖于这项制度。

在特朗普执政时期,9名大法官中出现了3次空缺。特朗普扶上位的大法官自然要与他的观念相同,再加上9名大法官中原本就有的保守派,最高法院中的保守派,即支持生命一派占据了多数。

2018年,密西西比州出台了一部堕胎相关法案《胎龄法案》。这份法案算得上对支持选择一派的宣战,它规定凡超过15周的胎儿一律不允许堕胎。

可以预见,《胎龄法案》必然会招致官司。2021年,这件被称为多布斯案的案件提交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此时特朗普已经下台,但他缔造的保守派最高法院已然成势,这场裁决也就成了支持生命派对支持选择派的绝地反击。

6名保守派大法官中的5名将罗伊案解读为对胎儿生命的漠视、对州权的侵犯、对宪法的曲解、对最高法院的藐视,婴儿对母亲造成的压力也被认为可以通过政府或个人领养解决。另一名保守派大法官虽然认可罗伊案的判决,但同样支持密西西比州的《胎龄法案》。

2022年,5:4的投票结果意味着罗伊案和凯西案被完全推翻,《胎龄法案》获得了认可。判决生效后,许多州迅速恢复了堕胎禁令,试图堕胎的人或者试图协助他人堕胎的人都将面临罚款,甚至锒铛入狱。

堕胎支持者小心翼翼维系了50年的成果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堕胎之争何去何从,或许只能留待后人解答。

参考资料

胡珊. 论犹太教堕胎观—宗教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考察[D].南京大学,2013.

朱洪达,金衡山.美国最高法院堕胎权案的宪法解读——从“罗伊案”“凯西案”到“多布斯案”之考察[J].美国问题研究,2022(02):97-124+280-281.

田艳霞,焦培民.中国古代堕胎考略[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03):64-65.

毛宁.古代胎儿的权利保护[J].法制博览,2017(13):85-86+84.

孟钟捷.魏玛德国的家庭政策——以“堕胎禁令”的改革与争议为中心的探讨[J].世界历史,2018(01):20-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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