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是明清时期最重要的部门之一,负责监察百官、参劾不法,全国所有官员乃至皇帝都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那么这样也会出现一个问题:都察院可以监督所有部门和官员,那么谁又来监督都察院呢?
御史借着这一话题,与诸位一起探讨都察院这一机构,并简单介绍“科道”系统的官制。原本是想以清代为例的,但想了想还是认为明代的监察系统更为完善,故而把时代背景设定在明代。
明代官僚政治在决策、行政系统设计上,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这一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形成了明代繁密的官僚监察体系。
监察系统在明代政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科道与内阁、六部鼎足而立,形成台谏与政府对峙之势,对国家整个行政系统起着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明人称治平有三要即“内阁掌印一要,吏部尚书一要,左都御史一要”;又称科、道、翰林院、吏部为“四衙门”。
明代监察体系的多重性表现在,在中央,六科、都察院共同纠举百官之职;在地方,中央派出的巡抚、巡按和地方按察司共同承担对外省各级官员的监察,纵横交错,多管齐下,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组成一张繁密的监察网。
监察体系中首当其冲的便是“科道”,都察院御史以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为数,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他们与六科给事中同为监察官,故而合称“科道”。
都察院十三道御史既负责对中央官吏的监察,也通过向地方派遣御史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六科则主要负责对六部进行对口监察,也可以对中央其他部门的官吏行使监察权。
都察院的前身是吴元年建立的御史台,洪武十五年改为都察院。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元代灭亡的教训,十分重视吏治,以“台官职掌风纪,品秩太轻”,不断提高都察院官地位。
洪武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使为正三品,佥都御史为正四品,监察御史正七品。自此“台职与部权并重,七卿之名,遂为一代定制。”
十三道御史通过“露章面劾”与“封章奏劾”两种方式纠察百官,他们品级不高权力却很大,明代中期以后几乎形成了一个定律,只要是朝中官员受到了御史的弹劾,就必须要提出辞职,就连内阁首辅也是如此。
为了保持充分的监察效力,朝廷赋予御史很大的独立性。各道御史虽然名义上都隶属于都察院,但御史们在行使职权时则不受都察院最高长官的控制,而是直接向皇帝本人负责。
按照《明史》的记载:“十三道监察御史,出则巡视方岳,入则弹压百僚,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也。”
在公文行文上,六部官员都要书写具体的所属衙门,如吏部文选清吏司某某官职、兵部武选司某某官职等等。唯独监察御史无需书写衙门,而以“某道”称呼,诸如浙江道御史、福建道御史等等。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各道御史与都察院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都御史只负责对御史进行正常的行政考察,在监察职权上不能干涉各道御史,而且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也在各道御史的监察范围之内,即文献中所说的“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
这种安排是合理的,如果各道御史的直接听命于都御史的话,那么他们就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监察职能也无法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六科是另一套监察系统,朱元璋于洪武六年始设六科。所谓“六科”,即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分为六科,主要监察六部。此外,六科也可以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参,这与都察院各道御史职能是重叠的。
六科原则上是对口监察六部,与各道御史一样,六科的职能也是独立的,不受上司的都给事中的制约,遇事可单独上疏,无须请示。
六科与各道御史最显著的差别体现在对公文的监察,即所谓的“封驳”之制。“封”是指六科给事中可以封还皇帝不当之诏旨,“驳”是指驳正臣下违误之章奏。
六科被法律赋予了“封驳”权,就连皇帝也成了他们的监察对象,其权不可谓不重。事实上,有明一代,皇帝经常在六科给事中面前碰壁,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
内阁也不例外,凡所有重大政务,如果得不到六科的认可也要驳回重新审定。当然六科也不是独立于监察系统之外的,他们同样也受到各道御史的监察,形成互相制衡的局面。
经过六科、御史的层层把关和效率监督,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朝政的正常运作,包括皇帝本人在内,没有人能够独揽朝政一手遮天。就是到了万历皇帝长期荒政的危局下,国家机器也没有发生重大的紊乱。
到了清雍正时期,为了高度集中皇权,雍正帝搞出了一个“科道合一”,把六科划入都察院,间接地取缔了六科的“封驳”权。所以有清一代,我们很难见到铁骨铮铮的御史言官,此制度使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