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尿毒症将“儿子”养育成人,“儿子”却突然失联、不告而别,男子无奈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余年来为养育“儿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学杂费、教育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日前,南岸区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名叫王超(化名)与前妻林艳(化名)于1991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王小超(化名)。
2002年9月18日,王超与林艳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王小超由王超抚养,王超承担王小超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
然而离婚后,林艳因王小超的教育问题多次与王超发生争吵,并在过程中告诉王超,王小超并非其亲生。
2008年,因林艳再次提及王小超非王超亲生,气愤不过的王超遂带王小超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王超与王小超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得知鉴定结论后,王超犹如晴天霹雳,但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情,且王小超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王超仍将王小超作为儿子抚养,继续为他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
令王超意想不到的是,王小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却选择了不告而别,王超与王小超、林艳都失去了联系。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
百般无奈之下,王超将林艳诉至法院,要求林艳退还其抚养王小超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除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包含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林艳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遂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116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超举示的婴儿出生报告单显示被告林艳系王小超的亲生母亲,而鉴定结论显示王小超与王超并非亲生父子关系,林艳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同时,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夫妻共同孕育双方爱情的结晶系人生莫大的幸福,王超享有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当王超发现抚养了十七年的儿子并非亲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时,已是人到中年且身患重病。得知真相后,王超仍继续为孩子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彰显了本真的善良和初心。
林艳作为王小超的亲生母亲,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法律责任上来讲,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从孩子呱呱落地至长大成人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均应由其自身承担。
王超、林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超抚养了孩子,在离婚时更约定孩子由王超单独抚养,林艳不承担费用,林艳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应该返还王超的合理支出,并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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