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帮人办几张银行卡
或是帮人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轻松获得几千块的“好处费”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这样的“好差事”
你会心动吗?
快醒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要是你真这么做了
就会掉进犯罪分子的“跑分陷阱”
甚至成为他们的帮凶
说起“跑分”,很多人都觉得陌生。其实,所谓的“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犯罪分子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案例一
警银协作打掉“跑分”团伙
近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兴在昆明市官渡区一银行,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人取款25000元人民币时,触发预警。银行工作人员遂向官渡分局中闸派出所报警。
通过深度研判,警方发现该起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组织严密的跑分犯罪团伙。据查,自2023年3月以来,该犯罪团伙通过兼职招聘、高报酬等名义,招募多名“卡农”进行跑分活动,通过银行柜台取现、ATM机取款的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涉案资金。
该跑分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完整、成员分工明确,其中邓某文主要负责租借用于接送“卡农”取款的车辆,并通过电话指挥调度车辆;陈某丰主要组织展某、李某金、邓某博开车接送“卡农”;张某茂、路某凡等人主要负责看押卡主取现,防止“黑吃黑”。
团伙成员每介绍一个“卡农”有400元的介绍费,开车每天有300元工资,取现则可获得交易流水3%的好处费。经查,团伙成员之一的赵某龙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为犯罪团伙转移资金89000元。
目前,该犯罪团伙已被警方摧毁,其中9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参与跑分的9名“卡农”被惩戒。
案例二
警方连续抓获7名嫌疑人
昆明市西山分局根据前期案件线索,深挖扩线,连续抓获7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范某两次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交予他人进行“跑分”,共计获利600元,并介绍犯罪嫌疑人赵某使用银行卡进行“跑分”,获利300元。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成功抓获。
同时,民警在官渡区一网吧内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嫌疑人刘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在QQ上加入了一个兼职群,根据群内的信息将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用以牟利。经查,嫌疑人刘某的银行账户有100笔可疑资金流水,涉案资金达26万元。
此外,民警根据线索,将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嫌疑人牟某、彭某二人抓获。经审讯,牟某供述在“跑分”团伙中,主要负责联系寻找意图违法贩卖银行卡、电信卡等的卖家,并将卖家安排到指定地点彭某供述其负责操作收发验证码和点击远程链接,帮卖家进行人脸识别。现牟某、彭某已被依法处理。
案例三
当“跑分”遇上“黑吃黑”
近期,昆明市呈贡警方获取线索,在某电竞酒店内,有不少年轻人进进出出,形迹十分可疑。随着电诈专班民警深入开展信息研判和对窝点的摸排工作,民警逐渐掌握了这群人的“工作”规律,最终捣毁了2个“跑分”团伙,抓获22名犯罪嫌疑人。
其中,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郑某在“跑分”期间,发现转入他银行卡的账户上的钱动辄几十上百万,和他的收入体量相差巨大。他心想对方的资金反正也是来路不明,即使把这些钱“黑”掉一部分,对方也不敢报警。于是郑某组织“卡农”,以给对方“跑分”为由,把转入“卡农”账户里的钱转入到另外一张银行卡上,然后再取现据为己用。
郑某等人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黑吃黑”的手段,将上游犯罪分子控制在银行卡内的不法利益偷偷转走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盗窃高达4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
还有小伙伴不明白
为什么帮人转几笔钱
自己就违法犯罪了呢?
小编这就跟大家说说
关于“跑分”那些事儿
“跑分”说白了就是洗钱
犯罪分子通过“跑分”
让赃款
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
不断转移
人为设置追找障碍
试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跑分”的常见方式
最为常见的就是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方式进行“跑分”。以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例,上游犯罪分子会以招聘兼职等为名发布信息,并以赚快钱为噱头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有人上钩,上游犯罪分子会将收走上钩人的银行卡、交易密码及手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进行转账操作。期间,还会要求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提供刷脸等验证操作,以便顺利从被害人处接收和转移赃款。
还有通过“跑分”平台进行的。所谓“跑分”平台,就是披着网络兼职的外衣,把一些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进行聚合,出借、收取收款码,形成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情形。
“码商”“卡商”“码农”“卡农”“车手”是什么?
“码商”“卡商”“码农”“卡农”“车手”,也都跟“跑分”一样,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话”。
“码商”是指那些提供二维码、收取上游犯罪资金的人。
“卡商”是指那些收购他人出售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口令牌“四件套”的人。
“码农”是指出租个人收款二维码的人。
“卡农”是指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等“四件套”的人。
“车手”是指负责取现、交易、运输现金的人。
“跑分”可能涉嫌的犯罪有哪些?
根据所处不同以及上游犯罪的不同,“跑分”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涉嫌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跑分”人员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实施“跑分”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则可能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诈骗等共同犯罪。
警方提醒
“快钱”面前擦亮双眼
当前,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以及部分兼职网站上,经常能看到“兼职赚外快”等信息。广大网友应当提高警惕,切莫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等提供给他人,切莫轻信赚快钱的广告宣传,切莫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低风险高利润”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快钱”面前还是应当擦亮双眼,三思后行。
来源:昆明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编辑:符亚丽
编审:郑阳洋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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