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起,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从事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书法类、导演类、设计类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均可由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的行政审批机构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办理相关营业资质。

具体办证条件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一)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本条第一款条件。

(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培机构。

二、关于机构设置

(一)艺培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应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大学” “学院”等字样。

(二)营利性艺培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艺术培训、文化艺术培训或艺术教育培训学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性艺培机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三)同一艺培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非营利性艺培机构应申请所在区文旅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四)艺培机构的办学内容,应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书法类、导演类、设计类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类别。

艺培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匹配。

(五)艺培机构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关于教职人员

(一)艺培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爱国敬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3、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

4、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备相应的教育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教学培训能力;

5、教学教研人员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犯罪 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

6、非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7、非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办理手续的除外)。

(二)艺培机构(每1个办学点)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

行政负责人(校长)属于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

其他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管理教学工作经历。

(三)艺培机构应当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量的50%。

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职业(专业)技术能力证明等。


四、关于培训场所

(一)艺培机构应有与其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具备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和其他必备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应急等安全管理规定,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培训对象为初等教育(小学)阶段未成年人的,依据其场 地设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层最多不超过三层。场地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培训场所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艺培机构应当设在合法的非住宅类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免选择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艺培机构不得使用简易建筑、简易住房、居民住宅、地下 室、半地下室、危房、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设在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周边。

(三)艺培机构(每1个办学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培训专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培训专用场所在同一时段内,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专用场所建筑面积是指办学点专门用于教学培训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学点其他配套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

(四)艺培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以租赁(借用)场所办学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市场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执行,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借用)合同,租赁(借用)期限自申办之日(正式受理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五、关于培训费用

(一)艺培机构(每1个办学点)开办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不包含培训场所、设备设施等先期投入费用)。

开办资金应当存入艺培机构开户银行验资账户,并出具存款证明。

(二)培训机构应当在具有培训预收费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之中。

(三)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5000元的费用。

(四)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六、关于培训内容

(一)艺培机构应当规范选用教学培训材料,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者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

艺培机构自编培训材料,应当遵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使用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

(二)艺培机构应当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艺培机构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所在区文旅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三)艺培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详情可拨打东湖高新区政务中心
电话:678806663再转3

咨询具体办证流程

来源 |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文化旅游体育局)
设计 | 施佳敏

编审 | 龙大虎

审核 | 肖辉

出品 | 光谷融媒体中心

©中国光谷 投稿邮箱:10704525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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