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网民有建议,认为恶意核酸造假的行为,不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而且适用于死刑!这表达了人们的普遍愤怒。
到底应该如何处罚,我们有一个依法治国的原则。核酸造假的法律定性、责任及其处罚,实质性关系到动态清零政策的有效执行,关系到防疫抗疫的现实效果,关系到民心民意和法治公平,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一个涉及公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刑法》中,有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核酸造假尤其是故意扩散病毒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以极刑!
从客观上看,核酸造假的直接损失更是骇人听闻,导致国家财政支出和国库流失,造成规模巨大的间接社会经济损失,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的巨大破坏,其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破坏极其巨大,处以极刑完全可以。
另外,不属于导致新冠病毒投毒的类型,为了获取巨大利益,进行核酸结果造假,虚构阳性导致全员核酸、全城静默的,那就涉嫌金额巨大的诈骗罪,最高就可处以无期徒刑;如果从核酸造假导致社会运行巨大混乱、严重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好就可处以死刑;等等。同时,一切违法所得都须收缴国库。
为此,根据中央要求,各地在抗疫中,既要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满足群众基本生活和就医用药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的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更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快对核酸造假案例的判罚,起到威慑作用。这其中,要始终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确确实实做到抗击疫情为人民,抗击疫情靠人民!
另外,关于大家思考的疫情防控是否应当放开,上海社科院原副院长黄仁伟的一段话,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疫情防控是否应当放开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决定的,任何单一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当我们封控严防时,病毒传播就变弱了,致死率也降低了;当我们放松防控时,病毒就迅速扩展,致死率也随之上升。这究竟是防控的结果,还是病毒变异的结果?病毒变异是客观发展的结果,还是主观人为的结果?新的变种病毒是来自感染人群,还是来自外部毒源?这些问题都很难在短期内找到答案的”。
“因此,防控政策的调整只能是缓进渐变的,不能搞突变休克疗法,瘫痪式放开的后果必然是失控。现在社会上出现种种群体事件,多数是抓住防控中的漏洞和处理不当而引发的,进而攻击整个防控机制以至国家体制,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颜色革命”的苗头!这到底是“疫情”还是“政情”甚至“敌情”,我们都应该冷静观察分析。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为14亿中国人的命运着想,克服防控漏洞和放开多数人的行动自由,二者逐渐平衡,这是中国疫情治理体系的最终目标。”
一句话总结:核酸造假不止,疫情永无宁日,亟待判决案例出台,相信中国必将从胜利走向胜利!
秦安,2022年11月29日,北京海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