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运用指导性案例
精准规范监督执纪执法
近日,为推动学好用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全体人员前往黄石市,与市、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召开三级联学研讨会。会上,参会人员围绕基层精准问责、容错纠错、执纪执法中存在问题进行互动交流、答疑解惑,现场氛围十分热烈。
“‘三级联学’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用好指导性案例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共同学习研讨交流,大家精准把握执纪执法标准和运用政策策略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刘又平说。
审理实践中,违纪违法情形千差万别,违纪违法手段和形式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相关条例条规难以详尽涵盖全部的问题和现象,遇到具体案件时,往往存在找不到、不敢用、不会用等情况。为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自2021年8月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连续发布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座谈、电话答疑、案例报送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交流研讨,深化案例学习成果运用,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把握纪法标准,提高精准执纪执法能力水平。
“指导性案例中‘吴某违规摊派案’指明此类行为增加了群众负担,应认定为违规摊派,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实践中,我们还要根据‘捐赠’对象是针对个别人还是大部分人,接受‘捐赠’的公职人员对捐赠人有无‘特别’的谋利事项等情节,准确认定问题性质。”7月4日,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全体干部就指导性案例中的具体要点展开深入学习。
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务接待中“吃公函”、损害群众利益“乱摊派”以及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做好容错减责免责工作等问题,通过生动案例,释纪说法论理,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在查办腐败窝案、串案过程中,不如实交代问题、转移隐匿证据等不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讨论认定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还是属于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时,会有分歧意见的存在,‘徐某对抗组织审查案’指导性案例,把问题讲得很透、很准、很全面,大家对于该问题的疑惑得以解决。”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
结合海南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海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池晓娟认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开展容错纠错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许多工作无先例可循、无经验可依,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对林某予以容错免责案’为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把握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关系,规范开展容错纠错各项工作,积极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提供了重要遵循,有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以案例指导实践,云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时任某党工委书记陈某选拔任用干部违规问题是否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时,根据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在审理中将坚持严的主基调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结合起来,既防止动辄上纲上线、处理简单泛化,又防止纪律规矩松弛、随意任性从宽,充分考虑涉案人行为动机、性质、过程、后果等要素,精准甄别“为公”还是“谋私”,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蓄意违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问题予以容错。
下一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持续深化运用指导性案例。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将把指导性案例全部嵌入全区“智审通”工作平台的案例库中,随审随查、随审随用,让指导性案例成为随时随地可以获得的办案指导资源。云南省纪委监委将把指导性案例的运用作为案件审理年度质量评查的正向指标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案件审理部门梳理总结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力度和广度。(本报记者 陆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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