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劳动报

小王是一名高血压患者,常年的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而小王的夫人医保账户的资金每年都有结余。最近朋友告诉小王夫妇一个好消息,自2022年7月1日起,小王也可以使用他夫人的医保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药品费用了。原来,本市先后发布了《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和《关于实施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4 号),就相关问题做了一系列的规定。

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医保账户需先行构建共济网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也就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历年结余资金,从职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以给配偶、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具体操作上,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自愿申请组建家庭共济网,将本人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作为共济成员。家庭共济网组建人的全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是家庭共济资金的唯一来源,共济成员可按规定使用。每位参保人员在同时间段只能参加一个家庭共济网。家庭共济网组建人的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共济成员,变更、撤销家庭共济网。组建人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或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进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服务,组建家庭共济网。

家庭共济医保资金可支付医疗费和缴纳特定医保费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家庭共济医保资金可用于两个用途。

一是共济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家庭共济资金按共济成员医保结算先后顺序,用于自负医疗费用的结算。共济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或本人无个人账户资金的,可以由家庭共济资金支付。但是,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的费用,不计入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或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起付线。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的费用,不纳入本市职工医保各项减负政策、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减负范围。

二是共济支付特定的医保缴费。共济成员可以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缴纳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购买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同时,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加家庭共济网,按规定使用家庭共济资金。家庭共济资金也可用于缴纳参加本市社区互助帮困计划的费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共济资金结转、继承、转移、监管等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共济成员违反规定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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