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6日电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月5日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被诉,一审被判赔2万元。
截图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具体来看,原告称,2015年12月13日,原告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原告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该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原告提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持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
法院认为,经对比,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坏猴子文化”)成立于2013年6月,为天津坏猴子影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浩为北京坏猴子文化监事并是最终受益人。(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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