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以犯有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为由,先后登记在“广东禁毒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但实际情况是,该男子并无犯罪前科,他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原来,登记错误起因系他被当时办案民警错误当成了另一位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6的同姓案外人。
然而,在该男子向相关公安局邮寄了关于删除错误登记的违法犯罪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后,却并未有实际进展。为此,该男子以相关公安局不履行清除违法犯罪记录法定职责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本案经终审法院判决后,责令相关公安局消除登记错误的违法犯罪记录,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
今天(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法院指出,公安机关错将行政相对人当成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且经多次反映,仍未对相关记录进行清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江某在2003年11月、2005年8月被以犯有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为由,先后登记在“广东禁毒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江某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及城外派出所出具的两份《证明》,本案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8的原告江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系被当时办案民警错误当成湛江市另一位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6的案外人江某。
2020年7月9日,江某向雷州市公安局邮寄了关于删除错误登记的违法犯罪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该局于当日签收,至一审庭审结束时,仍未对江某被错误录入的前科犯罪记录作清除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州市公安局存在错误将江某作为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的明显不当行为,事实清楚,但不存在法律规定侵害江某人身权的情形,江某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判决:一、责令雷州市公安局在七日内消除江某的违法犯罪记录;二、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雷州市公安局经江某多次反映仍未对错误登记的犯罪记录进行删除处理,致使该错误存在十多年,明显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江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限雷州市公安局于六十日内向江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法官点评】
相关记录的准确与否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保证记录的准确性是行政机关的应尽之责。行政机关在发现相关记录有误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因怠于履行纠错职责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判决对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促进作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吴静怡、邓丽华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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