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通讯员 吕明珊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近期,海口龙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法院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梁某以3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购置毒品(冰毒)后,在某医院宿舍内,以4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赵某。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3日,梁某又两次以相同价格向吴某购买毒品,然后将毒品卖给赵某赚取差价。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梁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民警在吴某宿舍将其抓获。

  另查明,吴某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梁某于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三次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口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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