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子洪某乙离婚以后,4岁的孙子洪某丙一直由洪某甲抚养;但洪某乙未尽到对洪某丙的抚养教育责任,且多次因故意行为导致洪某丙出现发烧、支气管炎等病症,并以父亲的名义阻挠医生对洪某丙进行医治,且拒绝其他家庭成员对洪某丙的照顾。为保障洪某丙的治疗、护理及人身安全,洪某甲向晋江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一时间审核洪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事件经过,认为洪某丙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便于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随后,晋江法院向洪某乙送达裁定,并联合妇联、村委会、派出所对洪某乙进行批评教育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让洪某乙意识到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公事,要求洪某乙严格遵守法律裁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等教育方法,让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