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女,26岁),被立案调查!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2022年4月23日晚发布警情通报称,该市一名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女子伪造身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已被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3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参照疫情管控区管理区域内某小区居民于某某(女,26 岁)在参加小区例行核酸筛查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现正接受入院隔离治疗。

经查,2022年4月12日《苏家屯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发布后,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伪造民生保供企业工作人员身份,多次出入小区并到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购物,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致使多人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

2022年4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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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

邵阳市

4月23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贺某某(女,58岁)立案侦查。

经查,贺某某系邵阳市北塔区人,4月20日,其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普通型)。确诊后,贺某某不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多次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和接触史,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目前贺某某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其确诊情况及活动轨迹已于4月21日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外公布。

北京市

4月19日,延庆区通报一初筛阳性人员来延情况。

4月19日16时45分,地坛医院报告该人员为确诊病例。4月22日,该病例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侦查。另一密接人员也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长春市

2022年4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接到指令,居住长春市朝阳区天宝街1号某小区的某快送APP骑手郭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接报后,朝阳分局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郭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并逃避核酸检测,于2022年3月20日至4月16日期间,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其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先后在长春市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100余单,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风险。另外,通过调查郭某任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代某、王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对造成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2022年4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代某、王某立案侦查。目前,郭某、代某、王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迁安市

4月23日,记者从唐山迁安市公安局了解到,4月11日至4月17日,李某某(女,56岁,退休,迁安市永顺街道人)在无办学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在家开设补习班,造成参加补习的多名学生及家长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在流调排查工作中,李某某故意隐瞒开办补习班情况,导致疫情隐匿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李某某被迁安市公安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阜阳市

2022年4月18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了解到一条可能涉嫌涉疫犯罪信息,便及时与颍上县公安局沟通联系。当日下午,颍上县公安局对吴某忠、吴某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后,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经查:颍上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2年4月10日发布的第16号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严格来(返)颍人员管理,各交通卡口严格查验安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继续严格执行外地来(返)颍人员闭环管理措施。”吴某忠、吴某丹二人故意隐瞒从省外中风险地区返颍的真实情况,谎称从低风险地区返颍,逃避闭环管理,并到多个乡镇活动,准备离颍时经核酸检测呈阳性,给颍上县带来极大疫情传播风险隐患,造成颍上县再次对多地采取封控、管控措施。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待二人隔离治疗结束后,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原标题:《于某某(女,26岁),被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