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法院开展“4.15国家安全日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推动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社会公众国家安全意识,中共喜德县委政法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部门,在百货大楼旁开展以“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主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和反恐怖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政法各部门的干警们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扫黑除恶常态化、保密知识等法律法规,号召广大群众自觉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提升对国家安全的法制化认知,增强民族凝聚力。

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人民群众对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切实提高了全社会防范和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小知识

1、 什么是恐怖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2、那些行为属于恐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所称的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3、哪些行为将会触犯刑法?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恐怖行为造谣、传谣将面临怎样的后果?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单位和个人在生活中发现有恐怖主义倾向或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如何正确应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6、个人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国家对此有哪些防护措施?

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7、恐怖事件发生后,省、市(州)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市(州)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举行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单位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经营;

(三)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五)其他必要的对应处置和防范措施。

原标题:《喜德法院开展“4.15国家安全日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