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清代影视作品中,经常见到某某官员被皇帝革职,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又被皇帝启用官复原职。其实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也符合历史事实。不过,清代的革职也有轻重之分,不能一概而论。

革职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此外还有罚俸、降级、勒休等。其中革职处分最重,具体又分为革职留任、革职离任、革职永不叙用三种。但就形式而言,每一种革职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兹分述如下。

1、革职留任

革职留任,一般是针对公罪。何谓“公罪”呢?通俗地理解就是因公犯罪,一般不涉及官员本身的道德问题,诸如渎职、管束下属不力,又或是钱粮亏空一类的。犯公罪的官员以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降级留任,降级调任以及革职留任这三类。革职留任即免去该官员的官职,但仍留任所执事,以观后效。

同样是革职留任,在文献中还有不同的说法。第一种是先革职留任,后摘下顶戴,这类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者;第二种是革职留任同时摘下顶戴,属于较重者;第三种是革职留任并拔去花翎,这类是属于特例。因为有些高级官员曾获赏赐单眼、双眼乃至三眼花翎,在革职的同时,还要拔去花翎。当然,有惩必有赏,如果官员开复后可以赏还花翎。

革职留任属于戴罪立功,有一定的时限,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有突出表现,则可开复,反之则要进一步接受处分。根据不同的情况,又有一些细致的规定。

革职留任后革任:按照规定,官员被革职后,有四年的考察期。雍正四年十月定例,如革职留任官员四年有重大立功表现,京官则有各部堂官,地方官则有该省督抚题奏,可以恢复原职。反之则革去现有之任,即可离任回籍。

革职留任后解任: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官员革职留任期间,由于请假、丁忧、疾病、终养等因素,而不能在现任岗位上继续效力,因此必须离任或临时离职。

2、革职离任

革职离任针对的是私罪,诸如贪污、徇私枉法等等。革职离任也会根据所犯罪行之轻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官员还会因情况不同,同时辅以别种惩罚。

第一种是革职令回原籍。凡是属于此类处分的官员,一旦被革职后,就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原籍,其时限以日程远近而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要押解回籍,到了籍贯地后,又要接受地方督抚的监督。

第二种是革职令效力赎罪。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属于发遣流放性质,即官员所犯之罪构不成死刑,又或是皇帝格外开恩,这类犯官仅仅革职回籍不足以以儆效尤,故要发往军中效力。

第三种是革职令行走。这一类就比上面两种轻微一些,有些官员由于一时不慎犯下重大过失,但由于其本人才能尚可,又或是出身名门,皇帝通常在革去原任的情况下,派到某个衙门临时当差。

第四种是革职令候旨。这类情况也叫革职居家待罪,通常牵涉面比较广,在案情还没有进一步查明之前,先行革职,待最终结果出来以后,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革职永不叙用

革职永不叙用,为处分最重者,通常犯有违制、受贿、刑讯致毙、州县城窜陷、肆意妄为者,处以该罪。革职永不叙用的种类同样也很多,而且“永不叙用”也非一成不变,有些官员运气好,往往还能东山再起。

官员受到任何处分,吏部都会记录在案,在每三年一次的大计或京察中,受处分的官员如果没有注销记录,则不能晋升、转调。官员如果受到革职永不叙用的处分,是很难再有翻身机会的,对于那些情节严重者,朝廷规定永远不许在吏部注销。

表现突出的则会被注销处分,但恢复原职则无可能。一般情况下,文官进士出身者,以教职改补,若非进士出身者,则以府州县佐贰选任。

武官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一些,有些武官都有世职,当受到革职永不叙用处分后,朝廷往往念及祖上有功,也会安排一些低级的岗位,以都司类中下级武官选任。

实际上,清代官员被革职的情况十分常见,且大部分人都不会因此而断送了仕途前程,不说官复原职,至少顶戴还是能保住的。如果运气好,革职也就是仕途中一个小小的挫折而已,根本不足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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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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