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制度是明清两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从性质和职权的角度而言,明清两朝的督抚制度又有所区别。清代的督抚是地方官属于封疆大吏,而明代的督抚却比较复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
巡抚制度的诞生以及职权
根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可见,明初时派遣巡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临时派出京卿巡行天下,纠察风纪,安抚军民,或处理地方重大事件。
至成化年间,巡抚之制逐渐固定,由临时的差遣措施转为为带宪衔之常设地方封疆大吏,明朝的巡抚制度也正式形成。
巡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清吏治,肃官邪
明代的巡抚被列入到都察院系统,可见巡抚的重要职权之一便是巡察地方,清理吏治。从明初到明末,巡抚都带宪衔,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属官的职责,这也是巡抚的主要日常工作。
2、抚流民,惩盗贼
征剿叛乱或镇压各族人民起义,也是巡抚的重要职责之一。明代的很多巡抚都是因兵事而设立并被固定下来的。如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都是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
这些省份在不同时期皆发生过反叛朝廷的起义,朝廷派员予以镇压,并在平定叛乱后开始设立巡抚,此后这些地方的巡抚皆常设。
3、镇边关,理边政
明代的边疆多有事端,在边陲设立巡抚,就是为了镇守边关,整饬边政。在辽东、陕西、宁夏、宣府等边疆地区,从正统到成化年间,陆续设立巡抚以镇边关。
除了以上职责,明代的巡抚还有抚恤灾民,宣化德意,举荐贤才,进献耆老,陈地方利病等职责。
总督制度的诞生及其职权
明朝的总督,是在巡抚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之所以要设立总督,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1、军事方面
最初设立总督是出于军事方面的需要,明中叶以后,在内随着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不断出现农民起义或藩王作乱;在外则北部边境蒙古入侵,南部边陲则倭寇骚扰,少数民族叛乱。
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由于制度上的各种原因,各省巡抚不能统筹全局,且互相牵制,各自自扫门前雪。这样的结果便是事权分散,地方政事混乱。
朝廷为了在军事上统一事权,便在巡抚的基础上设立了总督。如正统年间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景泰三年,苗乱爆发,两广始设总督。再如蓟辽总督的设置也是军事上的需要。
2、经济方面
漕运、河道、盐政是历代王朝的三大经济命脉,因这三大要务的实施皆地跨数省,需要集中几个省乃至全国的力量才能完成,因此设总督专门管理。
比如永乐时期就设总理河漕兼提督一人,并派遣尚书治河,自后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万历五年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
明代的巡抚、总督虽然是主管民政、军政的地方大员,但其编制仍在朝廷,他们所用的印信和一般的地方官也不同,因此还不能说是封疆大吏。到了明末,农民起义席卷数省,加上辽东战事吃紧,朝廷又在总督的基础上设立督师、经略,总览军政。
需要说明的是,明代除了中央向地方派遣巡抚、总督外,还设立了巡按制度。巡按从职权方面上来讲,和巡抚有一定的重叠,但其性质又不一样,其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巡按是都察院的常职官员,属十三道监察御史之列。
巡按是有固定编制的: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辖区比较固定。而巡抚不是都察院的常职官员,人员也没有定额,辖区不大规范,有的省不设巡抚,有的省则设数个巡抚,且常因事变动,比如浙江、福建等省巡抚,就常罢常置,或兼领。
2、巡按的级别较低,都为正七品,主管监察;巡抚的级别较高,正四品乃至正二品,节制三司其职责比较广泛。
总的来说,巡抚权大于巡按,但巡按又并非巡抚下属,两者互相独立,互相牵制,都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抚和巡按同在一省,其职责也有明确分工。
如徭役、里甲、钱粮、驿传、城池、兵马、军饷等地方之事,均由巡抚处置;纠正奸弊、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拔吏农,纪验功赏这是巡按专管,巡抚不得干预。但遇有重大地方政务,巡抚和巡按也有会同办理。
3、巡按的任用不仅要通过吏部还要获得都察院的同意,巡抚的任用则出自吏部。
巡按有固定的任期,满差考核称职,即可回都察院;而巡抚并无固定的任期。而且巡抚允许携带家眷赴任,而巡按属于出差,除了个别特许外,不得携带家属赴任。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致也就清楚了明代的巡抚、总督、巡按的基本制度,并对三者的关系有了一个简单的认识。总体来看,明代的督抚制度相比于清代而言分工更加明确,但其制度显然也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