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查办的一批食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济南市莱芜区宏晋和饭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案
鉴于该单位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莱芜区金福龙虾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河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莱芜区顺成光明超市经营腐霉利、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鉴于该单位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韭菜销售凭证》、《合格证》,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涉案韭菜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涉案韭菜的数量、购进日期、价格及供货商的名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莱芜区正心超市商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海绵蛋糕)案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莱芜叁公里商贸有限公司任花园店经营腐霉利、多菌灵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经营腐霉利、多菌灵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原莱城区国云农家花椒鸡店(马国云)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案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一票通”》等。当事人已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销售的涉案芹菜存在农药超标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山东寄母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级大豆油原油)案
该单位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级大豆油原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该该单位警告、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芜云景公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陆角(20.60)、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原莱城区月心沐美食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陆角(0.60)、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济南市莱芜区寅卯辰东霖商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案
该单位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3.00)元、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济南市莱芜区筷乐私房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3.00)元、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莱芜区牡丹园餐饮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皮)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皮)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莱芜区学钊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线椒)、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线椒)、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陆元肆角(6.40)、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济南市莱芜区永连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火烧、板烧西饼面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板烧西饼面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33.00)元、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济南市莱芜区福禄酒家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皮)、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皮)、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2.0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济南市莱芜区厚德万福餐饮经营中心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鲤鱼)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鲤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伍(5.00)元、罚款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济南市莱芜区步步超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元肆角(2.40)、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八、济南市莱芜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阿维菌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菠菜)案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一票通”》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提供了进货台账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九、莱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肠)案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做了进货查验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莱芜区匠心餐饮经营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克山粉丝、豆腐)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克山粉丝、豆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捌(8.00)元、罚款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芜和园店经营腐霉利、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韭菜销售凭证》、《合格证》,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涉案韭菜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钢城区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该单位经营的深海鱿鱼丝污染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该单位经营的韭菜经省级监督抽检农药克百威、毒死蜱、甲拌磷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市钢城区民众副食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该单位经营的韭菜经省级监督抽检农药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和罚款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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