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6日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郑州市**县碧水云天洗浴会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程某某(已监视居住)成立中牟县碧水云天洗浴会所,为吸引客人到该会所进行高额消费牟取暴利,非法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以程某某任总经理,孙某甲(已判决)任副总经理,李某甲(已判决)任小姐总负责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乙(已判决)为小姐领班的组织卖淫共同犯罪,分工明确,结构严谨,相互配合。该场所通过李某某采用招聘等方式,招募、组织曹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5名小姐到该娱乐会所,设立369元、569元、769元三个档次的“红酒”卖淫项目,除此之外,任一“红酒”卖淫项目再加130元可以增加一名小姐提供“双飞”卖淫服务,上述项目均包括和嫖客发生性行为的服务。
上述小姐在店内统一由孙某某、孙某乙管理组织安排卖淫,在洗浴中心五楼提供卖淫服务。小姐在与嫖客谈好价钱后,填写包括客人手牌号,服务房间,服务技师,服务价格档次等内容的小票,并将小票交与孙某某、孙某乙进行统一登记,后小姐根据嫖客所点的项目向嫖客提供色情按摩服务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店方前台收取“红酒”卖淫的嫖资,2017年11月份程某某分卖淫嫖资的百分之四十八,李某某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二,后在2017年12月份程某某分卖淫嫖资的百分之四十七,李某某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三,后由李某某从其分成中向小姐支付提成,小姐分别从369元、569元、769元三个档次的 红酒”卖淫项目中抽成100、200、300元不等,从130元的“双飞”项目中提成100元。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统计,自2017年11月1日以来,该会所“红酒项目”非法获利3181832元。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共四个月期间,任郑州市中牟县碧水云天洗浴会所小姐负责人,多次在洗浴会所五楼,安排小姐进行卖淫活动,该会所“红酒项目”在此期间非法获利15298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为其所在场所牟取暴利,为其个人谋取非法所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