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眼观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0日电 (魏薇 王全宝)近年来,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高发,尤其是一些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广受社会关注。“从现阶段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实践看,在各类投融资决策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各种非理性决策最终导致出现偿债风险,需要通过科学、合理、适当的制度设计,建立债权人参与民营企业共同治理的机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专访时表示。
民企债务违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营经济自身的发展,让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的健康状况心存疑虑,也损害了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区域性金融稳定产生冲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郭新明就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有效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
三因素导致民企陷入债务困境
郭新明指出,民营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融资风险溢价较高。在大幅举债但收益低于预期情况下流动资金骤然紧张,最终导致偿债困难,甚至资不抵债。二是公司治理不完善,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民营企业为内部人控制或家族控制,外部监督缺乏,易出现过度投资、盲目多元化等非理性决策。三是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风险意识淡漠。民营企业长期以来收缩债务的意愿较小,背后的原因是债务回报大于资本回报,导致企业倾向于加杠杆,以维持一个高的资本回报率。
“从现阶段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实践看,在各类投融资决策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各种非理性决策最终导致出现偿债风险,需要通过科学、合理、适当的制度设计,建立债权人参与民营企业共同治理的机制。”郭新明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专访时表示。
银行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债务治理
“目前,一些企业出现债务危机后,成立的债委会主要还是以银行债权人为主,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企业债务治理。”郭新明介绍道。
郭新明进一步指出,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银行债权人在参与企业债务治理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民营企业排斥债权人参与债务治理,不愿意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提供经营情况、财务信息,不愿意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外部约束。因此,在没有相关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效参与企业治理面临较大困难。
郭新明谈道,债权人基本是事后介入,目前还没有形成较好的事前、事中及时获取必要信息、参与重大经营事务论证决策或者实时监督的制度安排。
在他看来,如果能在企业形成大额债务、但尚未出现债务违约风险时,建立债权人参与共同治理的制度,将能够在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稳健经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建议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
郭新明介绍道,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仅存在于公司破产清算阶段,目的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外情形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债权人会议相关权利作了规定,但此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实践中,不少大中型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50%,股东权益已经明显少于债务。”郭新明表示,在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债务远远超过了所有者权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为此,郭新明建议,探索建立公司负债率过高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在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成立债委会,并通过债委会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为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提供通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继续提升,特别是非理性投资、扩张最终导致债务违约的情况发生。
郭新明还建议,建立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制度,就其所占有的债权比重对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投票,加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提升公司各项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合理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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