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丹东的初女士正在工作的时候,被前老板从椅子上怒摔在地后,又扇了十多个巴掌,她的丈夫表示之前提了两三次离职但对方不放人,后来初女士以备孕的名义再次提出离职才被许可,初女士离职后仍然在当地从事装饰品工作,前老板认为这涉及到商业竞争,通过微信和电话辱骂了初女士,然后又当面殴打了初女士,觉得她只能为自己工作。目前,前老板张某被行政拘留10天,但初女士的丈夫表示,打完人到现在,连一个出面道歉的人都没有。
对此,网友觉得老板"逮住"女员工,就私自教训,已经违法犯罪,因为这不单单是报复,根本就是不讲道理,
如果员工离职后带着商业秘密去为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做事情,对原来的公司会很不公平,在这一前提下,公司可能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范围、期限和地域内不得去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也不能自己在该行业里单干。但这并不能说明初女士被打是她自己活该,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并不能约束所有人,只能约束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如果初女士只是一个普通的员工,没有掌握什么商业机密的话,那她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的。况且,企业想要那这一条来约束员工离职后的行为,那需要提前签订协议,在员工离职后还要给予其竞业限制赔偿金,而以目前的信息来看,前老板没有和她签订协议,也没有给她补偿金,只是粗暴地要求她不得从事同行业,这侵犯到了初女士的择业自由,明显是违法的。
8月份,杨某怀着满腔热情入职某银行,却在聚餐中因为没有喝酒,被领导殴打辱骂,他以前对职场所有美好的想象都被打破了,他非常疑惑:难道自己就没有不喝酒的权利么?他的压力,是否还在职责范围内呢?也正是因为这个新闻,"酒桌文化"这一话题迅速上了热搜,有的人说小酒可以怡情,可以拉近和同事之间的距离,喝点没有什么不好,但还有更多的网友表示非常讨厌酒桌文化。
从表面上来说,员工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但在现实中则不然,员工要被各种工作内容以外的东西困扰着:团建、喝酒、年会表演等,若是拒绝,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绩效奖金,晋升也有可能遇到问题,于是就只能违心地参加一些自己并不喜欢的社交活动。
这些社交会让人觉得很累,但不会给人造成实质上的伤害,若是员工自己的人身权益被损害时,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比如说有的公司要建设所谓的狼性文化,让员工们跪在地上相互扇耳光,有的领导用言语、动作来猥亵员工等,这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向媒体曝光等方式来维权。
若是在一个单位干不下去了,想要离职也可以,但要按照程序来办理手续,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员工要在3天前提出请求,正式的员工要在30天之前提出请求,这是为了更好地交接工作,不影响到公司后续的发展,是应该被遵守的。不要今天提出了请求,明天立马不去上班了,这样是不合适的,在离职的时候若是和原单位闹了不快,找到新工作时可能会无法通过背景调查,这样对于自己以后的发展也很不利。
离开以后,一定要保存好离职证明,这个证明文件的话,下一个公司可能不太敢录用,同时有了这个证明,才可以去社保局变更缴费主体,社保缴纳时间已经超过1年的话,也可以拿着这个证明去领取失业金。
公司有义务为员工办理这个证明,有的公司为了不让员工离开,或者是HR和员工闹了不愉快,拒绝开具这一证明,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责令他们整改,若是耽误到了自己找工作,也可以申请赔偿。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