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守良受贿人民币1.79亿余元(其中尚未实际取得款项1.1亿元),贪污人民币165万余元,对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高守良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高守良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守良,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4月23日,以高守良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包括:高守良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晟弘凯恩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收购股份、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9亿余元,其中已实际收受款项人民币6900余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款项人民币1.1亿元;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为高守良于2012年3月,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其实际住房情况等手段,骗取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通过下属北京南方弘泰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支付购房费用人民币165万余元,用于其购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29号院14号楼的一处房屋;指控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为高守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除去合法收入及违法犯罪所得,对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本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高守良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8日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被告人高守良所犯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根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建议判处高守良无期徒刑。
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同年9月28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守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高守良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