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一名女教师在人行道上骑车,违反了相关法律,因此在电视上公开检讨,向全市人民道歉,她任职中学的副校长也公开道歉了。值得一提的是,该市之前曾表态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是今年没有被选上,之后开始在媒体上曝光交通违规行为。
违反交通规则理应被惩罚,但是一切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给予其警告处分,或者是罚款,罚款范围为5到50元,换言之,这位教师要么被警告,要么交罚款,上电视公开道歉这种惩罚手段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中国人都是很好面子的,在部分人看来,这样的做法可以让人社会性死亡,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让有类似想法的人感到害怕,但其实这体现出了当地相关部门法制意识的薄弱。
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若是没有明确禁止做某件事,那做了就不算违法,不用承担相关责任,而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却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他们不可以做超出法律权限范围之外的事情,当地想让社会变得更加文明可以理解,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将违规者示众侮辱,难道不是另外一种“不文明”吗?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长沙市某派出所的公告:为了净化社会风气,派出所会把相关人员的嫖娼行为通告给其单位、家属和社区,这个公告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有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不嫖娼就不用害怕,干嘛不支持呢?也有网友反对,认为这样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将不支持的人都列为有嫖娼意向的人,其实是一种有罪推定,是不合适的,当地派出所这么做,是出于一种“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逻辑。但不管是从法规还是法理上,这一行为都是站不住脚的,嫖娼行为该如何处置,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情节较轻者罚款500元以下,较重者可以行政拘留,之后由工作人员通知其家属,若是他们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可以不通知。
法律规定可以通知家属,其实是对违规者的一种保护:让家属给他们送基本的生活用品,也让家属知道他们到底去哪儿了,不用为了他们的去向而担忧,但是长沙市某派出所将其变成了一种威慑手段,其实属于法外设权。
况且,将嫖娼行为通报给社区和单位,伤害的又何止是嫖娼者本人呢?他们的家属和孩子也会被风言风语所侵扰,他们又何辜呢?将部分人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但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不可以暴露一些特定的信息,简单来说,可以把嫖娼行为人做出海报来教育大众,但是不能让大众把海报上的人和现实中的某个人对应起来。
嫖娼、交通违规等行为,往往都发生在当事人一念之间,执法难度大,管理起来非常麻烦,相关部门想要采取一些方式,快速净化社会风气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素质的养成是一个春风化雨的过程,它需要民众发自内心地认可法律,相关部门自己都不遵守法律,民众会如何看待法律呢?他们也会视法律如无物,继续违规行为。
城市是否文明,社会风气是好还是坏,和每一个市民有关系,但也需要行政部门做好榜样,把法治思维真正融入到日常治理中,而不是为了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对公民的尊严和隐私不管不顾。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