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8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李峰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李峰,男,1980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温泉会所负责人,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温泉会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镇**实业公司**宿舍**号)。被告人李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温泉会所员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温泉会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经营“**温泉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其先后聘用卖淫女周某某、何某某、韦某某、夏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向会所客人提供性服务,每卖淫一次人民币500元或468元,浴室与卖淫女均为五五分成;卖淫一次人民币398元,其中浴室分成人民币198元,卖淫女分成人民币200元,卖淫所得由李峰统一收取,每十天由李峰与卖淫女结算一次,会所为卖淫女统一提供食宿。
在会所营业期间,李峰雇佣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协助负责卖淫事项,并对每名员工发放对讲机,卖淫区域内有暗门,方便卖淫嫖娼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在遇到检查时逃避打击。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左右至会所上班,其主要负责询问顾客是否需要性服务并将顾客带至卖淫区,同时负责查看监控及带卖淫女试钟等事项。经查明,该会所经营期间卖淫总收入为人民币1211672元,其中浴室分得人民币604896元,卖淫女分得人民币606776元。
2020年1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对该会所进行检查,该会所人员通过对讲机要求撤钟,民警当场查获暗门内卖淫嫖娼人员 5对及抓获被告人李峰、王某甲。被告人李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