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速览一周湖口警讯
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6日
一周警情
本周全县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网上贷款、网上投资(网络赌博)、网上购物、网络刷单、网上交友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接触式侵财犯罪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占刑事发案的80%,请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多向身边亲人和朋友宣传,牢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不汇款”等反诈常识。
窗口服务
文桥派出所辖区居民(均桥镇、武山镇、付乡)户政业务目前仍在湖口县公安局一楼办证服务大厅办理,请大家相互转告。
公安要闻
全市公安舆论引导湖口片区座谈会召开市局考评组对我局开展年中执法考评平安湖口丢砣诈骗重现“江湖”,三人落网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个司机忒大胆有事好商量,动手要不得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他人案马影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刑侦大队抓获一诈骗案嫌疑人一网络诈骗案嫌疑人主动投案我局多警种联勤联动护航“开学季”“开学第一课”宣讲交通安全安全提示电动车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出台目录
公安要闻
全市公安舆论引导湖口片区座谈会
近日,全市公安机关舆论引导工作片区座谈会在湖口县公安局召开。市局宣传处相关负责同志和来自都昌县公安局、彭泽县公安局、湖口县公安局从事舆论引导工作的民警参加座谈。会议对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基层宣传舆论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宣传舆论工作创新发展等提出要求。
市公安局考评组深入我局开展年中执法考评
近日,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组深入我局开展2020年年中执法质量考评。考评组一行对我局2020年上半年警情处置、一案一码系统运行以及交管部门办理“醉驾”案件等进行检查,同时对下步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要求。
平安湖口
丢砣诈骗重现“江湖”
双钟派出所破获一起诈骗案
8月31日,湖口县公安局双钟派出所在刑侦大队的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丢砣”诈骗案,抓获周某霞(男,55岁,安徽宿松人)、余某华(男,52岁,安徽宿松人)、邓某林(男,55岁,安徽宿松人)等三名犯罪嫌疑人。
经调查,2020年8月31日早上6时许,周某霞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来到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随后根据分工扮演“老板”“卖菜人”“卖古币人”三个不同角色,对一名卖菜老妇人实施“丢砣”诈骗并骗取一个价值近万元的黄金手镯。接到报警后,湖口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追踪,当晚在九江汽车站附近一家宾馆内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8月31日,金砂湾派出所在交管大队配合下,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对违法行为人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据了解,当天下午,民警在园区巡查时发现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程某某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资格,所驾驶的车辆也不符合运输规定,其行为属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对车上装载的36桶危险化学品进行了转存处理,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湖口公安查处多起殴打他人案
9月2日,双钟派出所查处两起殴打他人案件,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据了解,该两起案件中一起系因争夺小孩抚养权发生纠纷,另一起则是因为拾捡废旧品纠纷引发打架。
9月3日,马影派出所查处两起殴打他人案,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其中一起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与前妻离婚后存在经济纠纷。9月3日7时许,刘某某在上班途中偶遇前妻并与其发生争执,随后对前妻进行殴打。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他人案
9月1日,马影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他人案,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男,湖南省永州市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据了解,唐某某当天上午在某小店内购物时向女店主伸出“咸猪手”,随后女店主报警。
马影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
9月2日,马影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60岁,湖口县马影镇人)。
8月份以来,马影镇一家公司厂房内铝材多次被盗,损失约2万余元。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公司保安曹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2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自己利用在公司值晚班的机会盗窃厂房铝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侦大队抓获一名诈骗案嫌疑人
近日,刑侦大队抓获一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1岁,湖口县双钟镇人)。据了解,今年6月,湖口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犯罪,随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网络诈骗案嫌疑人主动投案
9月3日,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向湖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据了解,今年6月,我县一居民遭遇网络刷单诈骗,被骗金额达16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陈某涉嫌参与该起刷单诈骗。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局多警种联动护航“开学季”
9月1日以来,我局交管、治安、特巡警和各派出所联勤联动,全力做好开学期间校园周边和社会面安全管控工作,确保开学期间治安、交通秩序平稳有序。
“开学第一课”宣讲交通安全
新学期开学伊始,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从9月1日开始,交管大队组织民警深入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开学第一课”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为确保宣教活动取得成效,交管大队结合公安部交管局制作遴选的中小学生宣传教育资料,编制了符合本县特点的宣传课件、画册、展板等宣传资料。民警通过讲座形式以案说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近年来涉及中小学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讲述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倡导广大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活动中,民警利用各种交通标识和案例,向学生们宣讲了安全防范、标志标线、自救互救等常识,引导他们养成“文明行走、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同时,民警还组织学生观看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短片,全面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目前,交管大队组织民警到校园开展宣传讲座8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温馨提示
重磅!重磅!重磅!
经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备案核准
我市(包括湖口)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
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已出台
1出行前
电动车:需取得“合法身份”后才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已购买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2020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原定于8月31日截止的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登记上牌时间延长至9月30日结束。还没上牌的车主赶紧去办!
综上,符合下列4种情况的电动车,可以上城市道路行驶↓↓↓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非机动车号牌;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上普通摩托车号牌,属于机动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轻便摩托车号牌,属于机动车;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临时通行号牌,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5月1日。
注意事项: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悬挂临时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悬挂临时号牌。处罚标准:应当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临时通行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罚款50元;三轮、四轮电动车罚2000元。
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2、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特别注意: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普通三轮摩托车的准驾资格(D证);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或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的准驾资格(C2证)。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登记证、驾驶证。
处罚标准:无驾驶资格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的,罚款5元;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的,罚款500元;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的,罚款1000元。
2行驶中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有以下行为的,将面临处罚:
1、违反交通信号: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3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100元;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罚款1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通行的,罚款20元。
2、不按规定通行路段、通行时间行驶的:
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罚款30元;
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罚款200元。
3、超速行驶: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时速的20%以上,违者罚款100元。
4、逆向行驶的:
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罚款50元;
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罚款150元。
5、未按规定让行: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50元。
6、违法通行: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违者罚款2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违者罚款200元。
7、违法占道行驶: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罚款30元。
8、违法抢行: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在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违者罚款2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在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违者罚款50元。
9、违法载人: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限载一名乘车人,违者罚款50元;乘坐人应正向骑坐,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违者罚款100元。
10、违法装载: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超出车体范围;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违法装载的,罚款2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违法装载的,罚款100元。
11、违法停车: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1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150元。
12、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使用伞具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罚款5元;
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的,罚款20元。
3温馨提醒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电动车主的安全出行意识、守法出行意识,九江公安交管部门将9月份定为教育劝导月,即路面整治行动将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请广大电动车主认真学习《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相关处罚规定将于2020年10月8日起执行。
本期编辑:吴子悦
审 核:宛求云
来 源:湖口县公安局
举报/反馈

九江网警

6万获赞 21.1万粉丝
九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九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