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减免
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承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20]17号)精神,现就“减免租金”措施中涉及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期限和标准。对承租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减免2020年1-6月份房租。其中: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进行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标准认定。二、审批流程和方式。由承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租赁合同、缴款票据、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报出租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开复工证明后,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已缴纳2020年租金的,市财政将资金付到出租单位,由出租单位予以返还;尚未缴纳的双方签订减免补充协议,由出租单位直接减免。
三、受理时限和范围。从发文之日起至4月10日成立专班开始受理,市直各部门(单位)务必4月10日前将单位减免租金相关资料和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逾期不予办理。同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局只受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各旗区按照属地管理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四、政策落实和保障。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将租金减免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各旗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旗区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做法,迅速落实相关减免政策,并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张治峰 8581675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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