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慈善组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慈善组织认真、全面梳理核对2018年9月1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以来开展的慈善项目、发生的重大投资行为、在“慈善中国”平台已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组织在“慈善中国”平台应上传未上传、应更新未更新、应补正未补正、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发布工作,并确保发布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为更好地指导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我们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条款,制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见附件)。各慈善组织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开指南、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在“慈善中国”以及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平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断提高公开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本市慈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政部门将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事项,加大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培训、指导、服务、检查等工作力度,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完整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
附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3月3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主体
慈善组织
二、公开平台
本指南的信息公开平台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慈善组织可同时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公开信息。
三、公开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时限
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或行为、情形发生后开始计时。
(一)及时公开的信息
1、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要公开有关情况。
(2)慈善项目相关公开募捐活动名称
(3)慈善信托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
2、定向募捐。
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
3、公开募捐活动。
(1)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2)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3)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4)确需变更公开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5)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4、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慈善组织可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5、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6、行政处罚信息。
7、评优获奖信息。
8、评估等级信息。
(二)至少每三天公开一次的信息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至少每三天在“慈善中国”和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募得款物情况、募得款物的拨付使用情况以及尚未使用的款物情况。
(三) 30日内公开的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重大事件:
(1)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2)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关联交易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8、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9、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三个月内公开的信息
1、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的信息
1、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公开募捐活动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
2、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适用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六)按年度或每年至少一次公开的信息
1、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适用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适用于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确保依法依规公开信息。
(二)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三)明确法律责任。慈善组织发生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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