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补刀客 补壹刀
执笔:刘宗义
最近两天,印度媒体又开始炒作“大翠云”号(Da Cui Yun)的消息。
“大翠云”号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香港籍商船,原定前往巴基斯坦。但2月5日经停印度港口时被印方扣留。印方污称船上装载制造导弹的装置。
未经中国允许擅自扣留和检查“大翠云”号,如此恶意挑衅,难道印度是想重演当年的“银河”号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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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月18日,正当中国上下奋力阻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同时也是美国总统特朗普访印前大约一周,《印度斯坦时报》爆出了“大翠云”号被印度扣留的消息。
“大翠云”号2月3号抵达古吉拉特邦坎德拉港,卸载部分货物后,准备前往最终目的地巴基斯坦卡拉奇港。
但2月5日,印度安全部门和海关机构说它们得到情报,显示“大翠云”号上携带可能用来制造核导弹的相关部件。
于是印方扣留该船并进行搜查,但除了一个18米长的工业干燥机——即所谓“高压蒸汽釜”,被印方认定为是制造远程导弹的相关设备外,并未发现情报披露的导弹制造相关配件。
2月20日,在被迫上缴了这一所谓军民两用设备后,“大翠云”号获准离开,继续前往巴基斯坦。
但事情到此并未完结。
正当中国公司考虑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向印方索赔时,3月3日《印度斯坦时报》又报道,印度国防研究与发展组织(DRDO)的专家证实,从“大翠云”号上缴获的“高压蒸汽釜”,可用于制造超远程弹道导弹或卫星的火箭发动机。
印方官员还说,印度国家安全部门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法案通知联合国,“揭露中国和巴基斯坦之间的核扩散联系”。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印度故意将“大翠云”号事件制造成中印两国又一外交争端并借此敲诈中国的丑恶嘴脸,彻底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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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印度检查出来的“高压蒸汽釜”,是否属于军民两用物项。
笔者是一个山东人,专门通过可靠途径就此进行核实。
据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山东一家私营企业证实,该“热处理炉壳体系统”(他们并没将该物品称作“高压蒸汽釜”)是一个橡胶热压器的壳体系统,主要应用于橡胶类制品的制造。比如工程机械轮胎的修复制造,海港使用的防撞气囊,橡胶储液罐,橡胶管道等。
该产品不在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
山东这家私营企业,主营业务是压力容器类产品及列车车辆使用的复合材料零件,与中国军方无关。巴基斯坦的买家也与巴军方无关。
其实,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清楚,中国如果真想支援巴基斯坦武器装备,肯定不会先运到印度的港口。
印方如此污蔑中国,简直是在侮辱世人的智商!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印方非要这么做,那么是否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一块钢板,都可以被认为是加强巴方的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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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核不扩散条约》签约国,多年来始终坚定维护条约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一贯严格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和相关国际承诺,维护核不扩散机制。
而印度作为一直拒不签署《核不扩散条约》的事实拥核国家,竟然费尽心机捏造事实,指责中国违反不扩散协定,岂非咄咄怪事!
当然,印度可能有它自己的小算盘,那就是像某个印度高官所讲的,希望以所谓的“高压蒸汽釜”事件为筹码,让美、法等国向中国施压,要求中国允许印度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借助西方向中国施压,是印度外交的一贯风格。
加入核供应国集团是印度多年的梦想。但在此问题上,印度一直觉得自己是大国,国际社会应给予其“特殊”礼遇,那就是不必签署《核不扩散条约》。
核供应国集团本来是美国专为限制印度而建立的国际组织。但2005年美国为拉拢印度制衡中国,与其签署《美印核协议》,背离了《核不扩散条约》的基本原则。
美国在印度核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对南亚地区稳定和核不扩散机制都造成严重冲击,让那些坚持维护《核不扩散条约》及其机制和原则的国家,背负了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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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吊诡的是,据说此次“大翠云”号事件还是美印两国情报部门合作的结果。
虽然中方商船及货主已事先向印方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不存在隐瞒和不实申报的情况,但正常过境货物并不要求申报货物细节,因此一般情况下印度人是无法确切知道船上物品清单的。
有外媒报道,是美国情报部门向印方透露的。
美国一直希望联合印度制衡中国。这次,印度则是通过扣押“大翠云”号向当时即将访美的美国总统献上了一份“投名状”。
同时,美印双方也借此检验了两国情报系统合作的有效性。
中国一直在努力与印度建立新型发展中大国关系,实现“龙象共舞”。但如果印度外交界和战略界毫无界限感,一再试探中国的底线,恐怕对中印两国好不容易逐渐恢复的关系不利。
“大翠云”号事件证明了印度政府内部一些人的霸道和嚣张。
为巩固其南亚和印度洋地区霸主地位,印度不仅千方百计抹黑、孤立和打击巴基斯坦,而且已经按耐不住要充当印度洋的警察。
去年,印度海军在安达曼群岛附近公海公然驱逐中国科考船,今年又捏造借口扣押中国“大翠云”号。
这件事让不少中国人立即想起了1993年的“银河号”事件。
但印度不是美国,中国也不是当年的中国。对于印方在“大翠云”号事件中的挑衅行为,中国必须坚决反击,中国企业也必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作者是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与南亚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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