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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燕丽:
您好,若主播销售的口罩既无质量问题,亦无哄抬价格、谋取暴利,那么自然推销的主播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反之,若销售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销售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格的话,且主播本人也牟利或者知晓的话,主播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作为消费者,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反映,依法合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条“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会对销售单位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刑事责任。一方面,根据《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那么,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或者医用口罩,情节严重者,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故,若销售的口罩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抬高价格的情况,情节严重的话,也是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邱玉:
两个方面分析:
1、如果主播完全是义务行为,没有从所销口罩中获取利益。因主播本身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进行的义务推介,也具备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特征,与“明星代言”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依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包括了“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显然是适用于网络主播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另,《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行政房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那么疫情爆发期间,主播知道或应该知道消费者购买口罩的用途是用于防疫用途,如提供链接销售的口罩是一次性医疗使用的口罩,则是违法的。
2、如果主播名为义务,实为其背后与口罩卖家有合作,会获利。其提供口罩链接的行为就是一种销售方式,那其行为本身就是经营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来源:正义网 文字:贾燕丽 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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