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男子陈某夜晚酒后进入儿童公园,
结果在水深未超过0.5米的湖中溺亡。
死者家属认为儿童公园、晋城市园林局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图自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时认为,一审判决儿童公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2018年11月10日晚,晋城市区正在下雨。当晚9时许,陈某从位于市区凤台西街的儿童公园东南口入园,3分钟后陈某落水,4分钟后,现场人员发现并将其救上岸,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此后,陈某家属认领了尸体,未要求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并在之后进行了火化。
陈某家属认为,被告晋城市儿童公园未按规定安装护栏,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形同虚设的警示标识在雨夜根本看不清,被告晋城市儿童公园、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晋城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事发当晚儿童公园保安员并未及时察觉、阻止和施救。当晚园内行人不多,如果照明充足,保安尽责,是不难发现行人的违章行为的。因此,晋城市儿童公园的警示和巡检等安全保障制度并未全面真正地落实到位。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雨夜进入公共场所,根据现场对其施救的人员证明,是陈某自己跳入湖里,其行为实属违反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大漠视。
因此,陈某对其死亡存在直接的、主要的过错。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晋城市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晋城市儿童公园承担40%的责任,赔偿316516元。晋城市园林局不承担责任。
晋城市儿童公园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入二审时,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法官郭永会认为,由上诉人儿童公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儿童公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湖岸边虽未设置护栏,但不存在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情形。
儿童公园是开放性、公益性的活动场所,本案事发时已经是晚上9时许,不能要求公园的保安工作人员一直在湖边看守。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其饮酒后进入湖中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其自行进入湖中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晋城市儿童公园称,陈某当晚属于饮酒状态,但步行时意志清晰。陈某步行进入公园,主动跳入湖中,在湖中游泳最终被拉上岸且均有人证。儿童公园作为晋城市城区内一座供市民游乐玩耍的场地,湖面水深不超过50厘米,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无需设置护栏,且设置有明显可辨的警示牌。
晋城市园林局辩称,园林局主要负责全市园林与城市绿化,并非儿童公园直接管理机构。
二审最终结果为:
一审判决儿童公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在二审中,儿童公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付被上诉人70000元的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饮酒后溺水的案例不少
大家要引以为戒
类似案例
1、2018年3月15日,在云南楚雄玉屏公园的水塘里,出现了一名男性死者。经调查,死者名叫王伟,之前在与朋友吃饭的时候,喝了一点酒。由于王伟酒量小,在喝了二两多便醉了。晚上九点多,王伟与朋友一同前往一家酒店入住。到了酒店,王伟的房间却怎么也打不开。处于醉酒状态的王伟独自下楼,说要去找工作人员开门。事实上,王伟并没有去找人开门。下楼后,他独自走出了酒店。醉酒的王伟歪歪斜斜地在路上走着,来到了不远处的一个公园,公园里有一处水塘,两边没有护栏,王伟走到了这里,不慎掉入水中,溺亡。
2、2016年,重庆市的关某某与张某、顾某、成某及另外几名同班学员在餐馆聚餐。席间,成某喝了一杯白酒,张某、顾某及关某某各喝了3杯白酒,并商量找个地方游泳。下河的四人一起游到河对岸后,张某、顾某上岸休息,关某某和成某在岸上休息一会儿后又开始游。没多久,成某发现关某某在扑水,立即朝他游去,但没能拉住关某某的手,只好大声呼救。听到呼救声后,张某、谢某等跳水寻找关某某未果,遂报警。后关某某死亡,尸体被打捞上岸。
3、2017年7月,黄冈市英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警人为被现场群众紧急抢救上岸的落水者祝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当晚祝某和万某、王某、邓某某、张某某4人(均为16周岁)一起聚餐,饮酒后约定一起“下河洗冷水澡”,不幸酿成溺水事件。随后万某、王某、张某某、邓某某遗体被找到,打捞上岸,4名溺水青少年全部遇难。
4、2018年5月24日,甘某在昌吉市某KTV喝完酒,在两位朋友的陪伴下,驾车行驶至某水库。行驶至水库附近后,车外风雨交加。甘某下车后,准备跨过水库防护墙。同伴见此状况,劝阻其离开,可甘某不听,执意要跨过去。当他走到水库斜坡处,不慎滑入水中。其两位同伴见此情形,立即展开施救,但并未成功。甘某最终溺水死亡。
小编提醒
酒后除了不能开车,
一定要远离水塘、湖泊等地,
切记!切记!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吉毅
通讯员 郭永会
综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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