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记者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安某某、秦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今日宣判,这是东河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该案件涉案卷宗160余卷,庭审经过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多项庭审程序,共历时40多个小时,持续4天。
有组织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秦某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分别吸收和网罗李某、窦某、张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为笼络组织成员,被告人安某某、秦某给骨干成员发放工资;给一般成员发放生活费、奖金;不定期安排组织成员聚会。
至此,一个有明确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一般参与者松散联系的层级分明人数较多、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多起犯罪活动
多年以来,被告人安某某、秦某等人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为强行取财,他们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因琐事随意殴打报复他人,或以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处分其名下财产。以包头市某酒店为据点和依托,先后多次以强立债权、虚增债务等非法手段聚敛财物。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并将骗取的部分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包头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伙股东所委托的管理人员,致使合伙股东无法参与酒店的经营与管理,非法掠夺财物、扩充组织的经济实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者、领导者安某某、秦某的带领下,通过有组织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职务侵占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攫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金融、生活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依法判处安某某、秦某有期徒刑25年,其余26名被告人以12项罪名分别被判处16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包头新闻网
|本期责编:董 强
|本期校对:包红岩
|本期审核:燕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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