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并对此开展为期10天的意见征集。《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其中包括,面壁反省、增加运动、家长陪读、限期转学等具体措施。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等六方面体罚行为。此外还明确校规校纪需要审查、备案。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杨颖秀向红星新闻表示,惩戒是教师教育权利范围内的,是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一种行使方式。这个《规则》是对下一步有比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的一个诫勉。学生如果犯了错误,用一般的批评方式解决不了问题的可以适当增加惩罚。但专家认为,部分规定包括适当增加运动、限期转学等还需要配套的细则才能更好执行。
明确教育惩戒是法定职权
在此之前,广东、青岛等地就曾出台相关文件,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在红星新闻此前的采访中,教育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曾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所在的湖北省也在推动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用同样的方式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目前,《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规定明确,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也就是说教师有“管教权”。对此,周洪宇曾谈道,“管教权更广泛,而教育惩戒权则需要严格界定”。
今年两会,周洪宇、陈凤珍等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修订教师法,以增加教育惩戒内容。教育部在今年7月份表示,“将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在此次公布的《规则》中,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对此,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杨颖秀向红星新闻表示,惩戒是教师教育权利范围内的,是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一种行使方式。这个《规则》是对下一步有比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的一个诫勉。学生如果犯了错误,用一般的批评方式解决不了问题的可以适当增加惩罚。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次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落实这一《意见》迈出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提供了讨论的文本。
适当增加运动、限期转学等措施
《规则》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等。
比较轻的,如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比较重的,如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即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规则》也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但《规则》同时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也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还明确了教育惩戒中的另外4种禁止情形。包括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对于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情况《规则》也规定了申诉和救济途径。《规定》指出,学校应当成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规则一旦实施 校规需做相应调整
“目前来看《规则》的正式施行还需要配套的校规”,广东一位中学校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包括校规对一般违纪、严重违纪的界定,以配套《规则》中的一般惩罚、较重惩罚、严重惩罚对应情形的认定。此前的校规中并没有对教育惩戒的规定,只规定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情形,包括记过、记大过之类的。教师在管理中惩罚学生也难免心有顾虑。这一《规则》正式颁行,校规也将做出调整”。
河南某中学教师黄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学校的校规也没有规定教师可以惩戒学生,相比起来还是《规则》更加明确,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惩罚措施”。
杨颖秀同样认为,过去一些学校的校规与《规则》相比缺乏比较细的惩戒手段,有了细的手段才能更好的指导老师。这个《规则》出台,马上很多学校会修改校规,增加一些做法。但要注意一个问题,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违背,学校制定的规则必须有法制的审查监督,如果违背上位法,就自然失去效力。另外,要请专门的人员来把关他,避免出现这种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规则中明确提到了校规校纪的审查和备案。《规则》提到,“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规则》还提到,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适当增加运动等措施仍需细则规范
规则提出了适当增加运动和限期转学等惩罚措施。
熊丙奇告诉红星新闻,此次征求意见稿引起舆论关注的是教师可实施“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的教育惩戒。虽然没有出直接出现“罚跑”、“罚站”字眼,但这就是可“罚跑罚站”。而有意思的是,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因此,“罚跑罚站”能否经过征求意见后还继续保留,还是未知数。其实,把“罚跑罚站”作为惩戒方式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惩戒规则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但这一描述太笼统了。要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必要明晰具体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实施某一惩戒。就如《刑法》不能笼统的说,如果犯罪,将根据情节追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必须一款一款列出。具体而言,可把一般惩戒列出70或者80种情形,每种情形,教师可实施怎样的惩戒。这才能解决惩戒权难以落地的问题。
同样,杨颖秀也注意到该《规则》第六条第三款,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增加适当运动要求,“在未来可能不好操作”。
杨颖秀说,因为每个孩子的体质不一样,再加上被惩罚时学生的心理情绪因素,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国外一些地方,比如美国,学生在运动场上的惩戒就有禁止参与公共活动的惩罚。学生可以看球,但不能参与,这其实是让学生在享受运动的过程中,达到了惩罚的效果。比如在新加坡,允许体罚学生,但对于在什么地方实施体罚、用什么工具、谁来观看、谁来监督都有严格规定。我们国家不允许体罚,但从国家层面对惩罚做了统一规定以后,具体就交给学校。一些学校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可能会乱作为。所以国家从整体上出台一个细则是可行的。
此外,“限期转学也是一个不好操作的地方”,杨颖秀说,在国内由于义务教育阶段要受到学区的限制,高中要受到按成绩录取的限制,不可能也没办法允许学生随便转学。这个惩罚应该有一个规定,就是限期转学转到哪,通过什么形式转。现在按片区划校,起码学校还是有义务接受限期转学的学生,要规定好给学生一个去处。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赵倩 图据IC photo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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