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都采取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这些人的处理也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那些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涉嫌卖淫人员,采取的是治安管理措施,给予的是行政拘留的处罚。然而近日,在广东广州一位涉嫌卖淫的女子却被检察机关公诉至了法庭,那么她到底犯了什么事呢?
事情还得从今年1月广州警方的一次行动说起。今年1月12日,广州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小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接到报警的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一对正在出租屋内交易的男女抓获。按理说像这类案件中作为涉嫌卖淫的女子,只要不是团伙作案,时团伙组织者或者团伙骨干成员,对她们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正当民警准备按此处理时,民警发现涉嫌卖淫的女子陈某的手臂极其身上有很多红斑,经验丰富的民警感觉陈某可能患疾病,于是将其带往指定医院检查,结果不出所料,陈某被检查出患有梅毒性病。事情到这里,陈某就不是行政处罚的问题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她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民警将其带回马上再次对她进行了询问。陈某交代,其实早在2015年的时候,她就得知自己患上了梅毒病,几年的治疗她花光了家里的积蓄。为了继续赚钱治病,她南下广州开发廊赚钱,然而她的“发廊”却没取得任何证照,在2018年时因无照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封了。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她,就与公安机关打起了游击,继续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租房卖淫赚钱治病,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将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于近日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上,陈某对检察机关的陈述提出异议,觉得自己很冤,她辩称:自己是为了治病才去卖淫的,并没有想将病传播给别人,并且觉得这个病是不会传染的,理由就是,她老公跟她这么多年就没被传染。
但是科学就是科学,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你说不传染就会传染。梅毒早就被证实是一种烈性传染病。最终,陈某被法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刑罚,同时缴获的嫖资100元予以没收。
小编想说,本来卖淫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是你处于何种状态,都不应该以违法作为条件。小编不知道陈某是因何患上梅毒的,但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没有在外面鬼混的话,这种病是不会主动跑到身上来的。既然你已经得了病,就应该吸取教训,好好治病通过正当途径挣钱,而不是又重操旧业,错上加错。所以小编觉得,陈某被罚得不冤,是她自己一开始就走上了错误的道路,把自己的路越走越窄。虽然有些可怜,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各位读者您们对此事怎么看?
举报/反馈

五月漫解

59.6万获赞 2.9万粉丝
用朴实的语言,讲述百姓故事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