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双十一”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近日,一家大型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发文表示:“所谓‘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所谓“二选一”,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种种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这一家电商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获得平台许多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的支持,甚至会被逐出平台。电商平台实行“二选一”政策,实际上是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该平台销售。
商家在电商平台之间“二选一”(或“多选一”),对合作的电商平台显然是有利的,对该平台的竞争对手(另一家或多家平台)则是不利的。“二选一”问题深刻地反映了电商平台之间竞争不断加剧的态势,正确认识和依法解决“二选一”问题,是维护电子商务市场良性竞争,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入驻自己这一家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这是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因此“二选一”是一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对此进行监管和处罚。
专家认为,国家反垄断法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看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看是否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如果实行“二选一”的电商平台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而不是什么“正常的市场行为”。
而另有专家认为,电商平台与合作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后者只入驻自己这一家平台,这种“独家交易”是平台经济出现的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不同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种交易方式保证了平台为商家打造品牌等方面所做出的投入能够有所回报,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程度,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消费者的福利。对于平台经济中出现的一些“一时看不准”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
有关“二选一”的争议,从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概念之争、理念之争,而是看得见、摸得着承载着真金白银的市场主体之争。《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后,有关“二选一”的争议更集中凸显了监管执法实践遇到的困惑和矛盾,更迫切要求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电商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进行权威释法并进一步完善立法。
有关“二选一”的争议不能任其愈演愈烈,对此该有一个禁得起法律和市场检验的权威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