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15时20分许,孟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71UH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0国道由镇巴往西乡方向行驶,行驶至210国道1279KM+800米处,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符某驾驶的陕F60256号重型厢式货车会车时,因孟某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两车正面相撞,造成孟某车内驾乘人员共六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孟某车内乘车人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成因
此次事故,孟某驾驶机动车在会车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其在雨天行驶中,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是导致事故发生和后果加重的一个因素;
符某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中,存在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系导致事故后果加重的一个因素。
双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事故责任
孟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二款:“……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符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律责任及处理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了1人死亡、5人受伤、2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孟某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符某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对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处罚。
来源︱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责任编辑: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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