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处获悉,日前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裁定书,最高法核准通过福建高院对刘大蔚案的再审判决。
5个月前,福建高院经再审后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原因,认定原判定罪过重,决定将无期徒刑改判为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7月,刚满18岁的四川小伙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案后,经福建泉州中院、福建高院一、二审,刘大蔚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也引发关于仿真枪鉴定标准问题的讨论。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
2018年12月25日,福建高院宣判此案,仍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从原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再审中考虑到“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也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等因素,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法核准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文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法在核准裁定书表示,刘大蔚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枪支,涉案枪支亦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无证据其购枪目的是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作案时间刚满18周岁,系初犯等特殊情况,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法认为,福建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核准其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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