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1日电 据证监会消息,今日(11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长生生物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证监会决定: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查明,长生生物存在违规披露百白破疫苗问题的相关情况、违规披露狂犬疫苗问题的情况、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百白破疫苗是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关系儿童健康,社会影响重大。长生生物的该疫苗在2016年、2017年的实际销量分别是381.34万人份、307.10万人份,销售收入金额总体虽少,但影响面极广,其销售量已超过其销售收入占最大比重在售商品的销售量(2016年276.29万人份、2017年303.97万人份)。长生生物作为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长生生物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长生生物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该疫苗在国家药品抽检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申报批签发的疫苗,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项、第(二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另外,长生生物关于长春长生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披露“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检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长春长生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3支/人份),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证监会认为,百白破疫苗是以婴幼儿为适用对象的国家第一类疫苗,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社会影响重大。同时,该疫苗为长生生物已公告的六大在售品种之一,2017年批签发量高达9,004,803支,影响面广泛,其质量问题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生巨大的经营风险、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在该疫苗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该类疫苗全面停产并召回、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介入的情况下,长生生物仅以该不合格批次疫苗(批号201605014-01)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小为由,披露疫苗抽验不合格对公司目前经营无重大影响,而未将公司对该疫苗全面停产、启动召回程序、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其行为以避重就轻的方式淡化市场关注,严重误导投资者,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次,长生生物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长春长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但截至前述公告发布前,长生生物未对外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立案调查的事项。
经查,2017年10月26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向长春长生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其生产处和稽查处工作人员已到长春长生督促产品召回、对库存产品进行查封。长春长生部分工作人员也证实曾配合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销售情况进行调查。11月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时称“派出调查组对两个企业(包括长春长生)开展调查,并进行现场生产体系合规性检查”。
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被调查,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会议纪要、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生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高俊芳时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知悉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问题的人员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晶、赵春志、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杨鸣雯、赵志伟,上述人员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长生生物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长生生物违规披露狂犬疫苗问题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组织生产。因此,长春长生必须通过GMP认证、获得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才能生产疫苗;对取得的GMP证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认证。
2012年11月14日,长春长生获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注射剂)(以下简称狂犬疫苗)GMP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3日。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认证基本要求,2017年11月13日,长春长生已取得的狂犬疫苗GMP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取得狂犬疫苗GMP证书,狂犬疫苗因此停产。其后,长春长生再次提出狂犬疫苗GMP认证申请,并于2018年4月19日重新获得狂犬疫苗GMP证书。
狂犬疫苗是长春长生的主要产品,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0,671,482.34元、734,259,490.13元,分别占长生生物当年营业收入的48.34%和47.70%,营业收入占比超过长生生物的其他在售产品。长春长生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使主要业务停产、重新获得狂犬疫苗GMP证书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六)项、第(二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狂犬疫苗GMP认证申请报批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生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长生生物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长生生物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未按照GMP规定组织生产,且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相关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提出的未参与违法行为、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不从事生产经营工作、能力不足、信赖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意见等申辩理由不构成免责理由,且我会已在量罚时考虑上述因素。
第二,针对刘景晔提出的申辩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悉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和狂犬疫苗GMP证书到期停产及重新获取等涉案信息,但其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第四,独立董事应当诚信、勤勉,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展开有效监督、核查和调查。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泓、沈义、马东光勤勉尽责。
第五,针对沈义提出的申辩意见,1.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记载从整体上树立长生生物诚信经营、注重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形象,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增补的内容不影响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3月9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承担责任。2.长生生物2015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吉林省食药监局于2017年10月发现长春长生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六,针对杨鸣雯提出的申辩意见,1.就相关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签署事项,我会未认定杨鸣雯签署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案件事实。2.结合杨鸣雯本人询问笔录,其提出“狂犬疫苗GMP证书短期失效未对其销售工作带来影响”的申辩意见无法证明其不知悉狂犬疫苗GMP证书到期停产及重新获取的信息。3.根据杨鸣雯提交的出差记录,我会采纳其2017年10月27日未参加长春长生相关会议的申辩意见。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知悉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会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