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近日,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从驻村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组队、职能职责、日常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选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的选派管理。其他村(有贫困户)的驻村工作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员从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重点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且具备履职条件的干部职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优先;中共党员优先;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
第四条 向全市深度贫困村、贫困村、已脱贫出列的村选派驻村工作队,每个驻村工作队3至5人,其中深度贫困村原则上选派5人,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原则上选派3人,有贫困户的村由县(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选派。
第五条 每个贫困县选派1名驻村工作队总队长、1至2名副总队长。总队长原则上从省级挂联牵头部门(单位)正处级以上且党龄满3年的干部中选派,挂任县(区)党委副书记;副总队长原则上从省、市挂联部门(单位)的处级干部中选派,挂任县(区)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市级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配合省级组织部门向每个贫困县选任驻村工作队总队长、副总队长。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选派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统筹,扶贫等部门配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选派名额要求,按照宣传动员、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等程序,经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推荐,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各级组织部门要对本级选派的副总队长、乡镇(街道)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选派人员质量。总队长、副总队长由省委、市委组织部任命;在贫困村多于5个的乡镇(街道)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中,综合考虑派出单位、干部职级、能力素质等因素,由县(区)委组织部择优任命为乡镇(街道)工作队长,并挂任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任命。
第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科学组建驻村工作队,确保贫困村一村一队、全面覆盖,重点向深度贫困村倾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撤离,帮扶力度不削弱。
第八条 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展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坚持把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驻村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派最过硬的人打攻坚战。原则上每个驻村工作队既要有年轻后备干部,也要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由县级以上挂联部门(单位)党员干部担任,原则上兼任驻村工作队长。若安排女干部驻村,同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名。大学生村官和驻村选调生纳入驻村工作队管理。
第九条 工作队员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派出单位工作,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抽调工作队员参加职责之外的工作。脱贫攻坚期内驻村工作队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并经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坚持基层党建与脱贫攻坚“双推进”,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驻村工作队的主要职责有:
1. 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组织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和“三讲三评”工作,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2. 参与精准脱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 建强基层组织。协助基层党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为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建言献策,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
4. 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管、县(区)主管、派员单位协管的管理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担负统筹协调、牵头抓总工作职能。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部长任常务副组长,总队长、副总队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组织、宣传、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与。乡镇(街道)建立以党(工)委书记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乡镇(街道)工作队长为成员的驻村工作协调小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派出单位配合县乡党委和政府做好工作队员管理工作。将各地对驻村工作队员的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底县(区)党委组织部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专项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员日常管理由县(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1. 工作例会制度。县(区)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明确阶段性任务。乡镇(街道)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工作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 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每天签字报到,定期公示在岗情况,严禁代签考勤、走读帮扶。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每月汇总在岗情况,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并报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备案,反馈派出单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工作队员需报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乡镇(街道)工作队长需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同意后,报总队长、副总队长(非贫困县的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报县(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总队长、副总队长需经县(区)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驻村时间的前提下,每季度可安排工作队员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1周,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1/3。
3. 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月向乡镇(街道)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队员统一安装“云岭先锋”手机App,驻村工作队每周记录上传工作动态,工作队员实时记录上传工作日志,对工作队员学习培训、在岗履职、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队员发生重大事故的,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总队长(副总队长)和上级组织、扶贫部门报告。
4. 纪律约束制度。工作队员要做到“八必须、八严禁”:必须自觉看齐,严禁妄加议论;必须驻村入户,严禁挂名走读;必须踏实干事,严禁欺骗群众;必须按章办事,严禁优亲厚友;必须崇德向善,严禁参与赌博;必须尚俭戒奢,严禁酗酒滋事;必须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财物;必须洁身自爱,严禁伤风败俗。各县(区)要统一制作纪律警示牌,发放纪律提醒卡,督促工作队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
5. 分片包组制度。工作队员要分组联系村民小组,定期到组到户走访,每季度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贫困户不少于1次,每年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非贫困户不少于2次,宣传脱贫攻坚政策,推动帮扶项目和帮扶措施落实。在贫困户建立明白卡,记录入户走访、精准帮扶等情况。
6. 民主评议制度(“三讲三评”)。在全市驻村工作队开展“驻村工作队员讲帮扶措施、评帮扶成效;村组干部讲履职情况、评工作成效;建档立卡贫困户讲脱贫情况、评内生动力”的“三讲三评”工作。县(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各驻村工作队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1次“三讲三评”民主评议活动,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村组(社区)干部、党员代表、贫困群众代表和非贫困群众代表参加,工作队员、村组(社区)干部逐一述职,参会人员现场评议和打分。逐一听取贫困户讲脱贫思路,开展“多帮一”贫情分析会,评议内生动力和脱贫措施实效。评议结果汇总报县(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队员评先评优、召回问责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7. 任务清单制度。以工作队为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按月或季度制定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任务,将责任分解到人。工作队员对照任务清单,结合工作实际,记录工作日志,并及时上传“云岭先锋”综合服务平台。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对队员任务完成情况对账销号和点评,作为工作队员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8. 业务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工作队员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建立市级示范培训、县(区)兜底培训的工作机制,市级每年全员培训副总队长、乡镇(街道)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时间不少于3天,县级全员培训工作队员,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专题培训和业务学习,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每月至少组织全体队员集中学习培训1次。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经常组织工作队员开展交流,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三讲三评”评议结果、村干部评价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等同于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工作队员总数的20%,不占派出单位人员“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反馈派出部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总队长、副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副厅级干部参加省管领导干部考核。任职期满,派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脱贫攻坚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提拔使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优先考虑。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牵头,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驻村工作队员予以通报表扬。每年从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队员中,评选出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优先推荐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各级派出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提拔任用驻村期间工作情况好、帮扶成效明显的工作队员,或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倾斜。
第十五条 工作队员有下列8个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
1. 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
2. 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4. 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
5. 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6. 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7. 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
8. 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第十六条 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召回问责的工作队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对不合格、不履职、不作为的队员严格召回,不得隐瞒不报,严禁随意应付、轮流坐庄。被免职撤换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凡有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派出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扣分,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辖区内有3名以上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总队长、副总队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市委副书记牵头联系总队长,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要采取专项督查、定期抽查或随机调研等形式,每季度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纠正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县(区)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驻村工作队管理出现问题的,追究县(区)党委组织部部长责任。
第十九条 总队长(副总队长)、乡镇(街道)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要注重发现、总结驻村工作队员帮扶先进事迹、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条 市财政每年为每个贫困县安排10万元作为总队长、副总队长工作经费,为每个贫困村安排2万元作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相应安排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到每个驻村工作队。市级派出单位和包乡单位每年为本单位派出的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长)每人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派出单位每年为本单位派出的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长)每人安排不少于0.5万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工作队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派出单位要利用公用经费,给予市、县(市)区下派的工作队员每人每天50元(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从2018年3月(云组通〔2018〕17号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派出单位安排驻村工作队员体检。驻村工作队所在县(区)统一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区)定期为驻村工作队员开展心理咨询,乡镇(街道)定期组织文体活动,丰富业余生活。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驻村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负责人要定期走访慰问驻村工作队员,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工作队实施细则。
附件
贫困村驻村工作队责任清单
一、 驻村工作队总队长(副总队长)责任清单
(一)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
(二)负责全县(区)驻村工作队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协助抓好全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制定实施,对重大扶贫政策、扶贫项目跟踪督查。
(四)协助推进全县(区)“挂包帮”定点扶贫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挂包帮”部门(单位)与贫困县资源共享、工作互动、精准发力。
(五)协助抓好全县(区)基层党建工作,推进“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参与全县(区)的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六)组织指导好“三讲三评”活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七)完成省、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县(区)党委、政府交办的脱贫攻坚相关事项。
二、 乡镇(街道)工作队长责任清单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
(二)负责全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工作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参与全乡镇(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三)参与完成乡镇(街道)驻村工作协调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协助抓好全乡镇(街道)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落实。
(四)参与推进乡镇(街道)“挂包帮”定点扶贫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协调推动“挂包帮”部门(单位)扶贫项目的落实。
(五)参与组织抓好全乡镇(街道)“三讲三评”工作。
(六)完成总队长(副总队长)、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脱贫攻坚相关事项。
三、 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责任清单
(一)帮助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抓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
(二)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协助抓好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易地扶贫搬迁等难点工作,监督用好扶贫项目资金。
(三)从严从实抓好工作队员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工作队员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工作队员履职尽责。
(四)协调包村部门(单位)落实“挂包帮”责任,协助结对帮扶干部开展帮扶工作,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办好事实事。
(五)宣传贯彻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开展“三讲三评”活动,做好贫困群众教育引导工作,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六)完成总队长(副总队长)、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乡镇(街道)工作队长交办事项。
四、 驻村工作队员责任清单
(一)认真学习政策业务,广泛深入宣讲,当好扶贫政策宣传员。
(二)定期到组到户走访,解决实际困难,当好脱贫致富组织员。
(三)精准识别精准施策,推动工作落实,当好脱贫攻坚战斗员。
(四)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推进村务公开,当好项目资金监督员。
(五)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倡导文明新风,当好移风易俗引导员。
(六)积极参加“三讲三评”活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七)完成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村党组织书记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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