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美团、岳云鹏及广告制作者赔偿50万余元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美团岳云鹏被诉侵权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
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新五环之歌》广告味浓
据了解,电影《红牡丹》于1980年开拍,题曲《牡丹之歌》的歌词是由著名词作家乔羽所著,吕远、唐诃作曲,演唱者为蒋大为。在相声舞台上,岳云鹏在7年多前改编为一首调皮逗乐的歌曲《五环之歌》,用于相声《学歌曲》及其他一些逗哏的场合中,并且在《欢乐喜剧人》的舞台上与电影《煎饼侠》中都有所使用,很受观众喜爱,此前也一直没有版权纠纷。
不过,《新五环之歌》的歌词广告味道比较浓厚,歌词也与原来不同,包括了什么“五环套餐配大蒜”、“美团外卖、送啥都快”等语句。
有媒体在2016年报道称,《新五环之歌》是美团外卖与岳云鹏的一次跨界合作,歌曲一经上线就获得众多网友“围观”。美团外卖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16年是奥运年,五环是奥运的象征,恰巧《五环之歌》又尽人皆知、朗朗上口,于是就有了这次和岳云鹏的合作。岳云鹏的经纪人昨天公开表示,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此前曾得到原唱蒋大为先生的许可,至于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正就此事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北京晨报记者查阅发现,2014年,岳云鹏曾在微博晒出与蒋大为的合影照片,并配文“他(指蒋大为)说他听过,并且表示不收版权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