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庆云
6月20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对外媒体平台发布讯息称,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岳云鹏等三方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创作的《新五环之歌》侵犯了自己《牡丹之歌》的版权。20日下午,岳云鹏的经纪人接受媒体采访,回应此事时说,岳云鹏在接到委托演唱这首歌曲的时候,已经告知对方自己没有《牡丹之歌》版权,不承担后续版权风险。
岳云鹏方面似乎在这次的版权之争中没有了责任。《新五环之歌》的广告制作方显然应该承担这次的版权侵权“风险”。我在昨日的文章中分析,《牡丹之歌》的版权到底在谁手中,北京众得又是如何取得这份版权,里边有哪些扑朔迷离的地方,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订阅我号,翻阅昨日文章留言批评。
而对于岳云鹏而言,真正的麻烦并非是《牡丹之歌》的版权之争。他曾在与蔡明老师同台的喜剧综艺节目中声称,有一年上春晚,经过蔡明老师引荐,自己见到了蒋大为老师,并且向蒋大为老师告知自己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改编了《牡丹之歌》。蒋大为老师开心地回答,没事儿,孩子,《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你最好也改一下子的。
而蒋大为老师也在公开场合回应过此事。这位《牡丹之歌》的原唱者认为,相声本来就讲求说学逗唱,岳云鹏翻唱自己的《牡丹之歌》,正是相声门里边的学。如果不让相声学经典歌曲了,那相声这门艺术也就没办法发扬光大了。蒋大为老师以非常真诚的姿态支持岳云鹏等人在相声段子中学唱经典歌曲。
而对于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显然已经超出相声作品的范畴,成为一个某品牌的互联网宣传广告。当然,如果岳云鹏方面早已告知制作方自己没有《牡丹之歌》版权的话,那在作品侵权方面,则不承担风险。不过,对于歌曲的歪唱内容,小岳岳仿佛难辞其咎。
在这首囊括《牡丹之歌》与嘻哈说唱的《新五环之歌》中,小岳岳用《牡丹之歌》的旋律唱出“五环套餐配大蒜……五环套餐治脑残”等歌词。尤其后句,已经处于歪唱经典歌曲的边缘地带上。将《牡丹之歌》发展成了“物换套餐治脑残”,是不是应该面对歪唱经典的指责呢?
对于岳云鹏老版的《五环之歌》而言,则并不面对这种指责。在当初的老版中,小岳岳只是在歌词中修五环,修六环,并且展望七环,这是对北京迅速发展的一种美好歌颂。郭德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候也表示,小岳岳去国外演出,唱起《五环之歌》,竟然有多年未回国的老太太听后流泪,为北京的发展速度惊叹,升起自己的思乡之情。
因此,老版《五环之歌》提供了一种积极正能量的改编方式,作为相声作品中的一部分出现,也得到《牡丹之歌》原唱者蒋大为老师的认可。但在这个以广告性质出现的《新五环之歌》中,配大蒜无伤大雅,可治脑残就有点故意歪唱贬损《牡丹之歌》的味道了。
《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电影插曲。《红牡丹》由长春电影制片厂出品,1980年上映之后,迅速成为一代人的经典传唱歌曲。一些卫视平台的经典歌曲传唱节目中,更是将《牡丹之歌》定义为改革开放之后新面貌的一种重要表达,切合了那个时代大家焕然一新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这首歌曲有了不一样的社会认知,成为整个八零年代的记忆,被几代人相互传唱。
早前,歪唱、恶搞经典作品的创作方式已经被明令禁止。包括嘻哈、暴走等娱乐内容,都因为某些方面的恶搞而退出大众视野。小岳岳这次的“五环套餐”的歌词,失去了老版《五环之歌》的精神风貌,而转向嘻哈恶搞,这对演唱者而言,是否应该被追责呢?
有一种说法,小岳岳只是负责演唱,并非《新五环之歌》的创作者,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在新广告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明星对广告内容附有连带责任,需要为广告词语负责。小岳岳这次“物换套餐”的歌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岳云鹏而言,作为新生代最出色的相声演员之一,在接拍广告的时候,还是应该敝帚自珍才对,像《新五环之歌》这类明显会招惹是非的歌词,以后还是应该尽量谢绝为上。而作为广告存在的《新五环之歌》,这个“五环套餐”的歌词美感全无,纯粹一出闹剧,为了配合世界杯,活生生把自己搞成应该吃个五环套餐的样子,又是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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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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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影视产业分析与影视内容解读
乘风计划作者,优质影视领域创作者,活力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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