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装修纠纷
装修房子时难免遇到一些小波折,装修队的工作不尽如人意能扣掉尾款吗?装修中起火了该由谁担责任?邻居装修,自家因此遭殃该如何索赔?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毛可 蔡艳
案例1
装修后厕所漏水拒付3.2万尾款
法院判决酌情减付
装修完工,却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限被告易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拖欠工程款3万元。
2015年3月,岳阳人易某在岳阳楼区准备开一家宾馆,他找到了包工头冯某,双方签订了《门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将易某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的某宾馆承包给冯某装修,施工采取半包工包料,总报价为16万元,确定付款方式后进场施工,工程保修期为1年。冯某制作了工程预算书并由易某签字确认。
几个月后,冯某装修完工,易某前后一共支付了工程款12.8万元。而易某称,房屋使用后,3楼、4楼出现厕所漏水,窗户没安装好,地板也没有铺好且油漆也没刷,要求冯某对漏水进行维修,但冯某认为,外墙漏水与他承包的装修没有关系,拒绝维修。
冯某几次要剩下的工程款没要到,把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易某签订的《门面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工程预算书,原告的装修项目并不包括窗户的装修,对被告以窗户未装修为由不支付装修款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地板和油漆属于装修项目,被告虽以地板和油漆未搞好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涉案装修项目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被告出现厕所漏水后原告应在保修期内免费负责维修,但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综合被告陈述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花费的漏水维修费用为2000元,该笔费用在被告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故被告易某还应向原告冯某支付拖欠工程款3万元。法院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2
旧房委托给别人翻新
装修期间起火谁负责
岳阳人王大爷住了十多年的房子承包给别人装修翻新,在他交付钥匙后没几天,房子起火了,部分电器、家具被烧毁,起火的损失应该谁来赔?近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翻新不慎引发火灾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2016年,王大爷下决心把家里翻新一通,他经人介绍找来张华,两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张华包工包料负责装修改造王大爷家旧房中的厨房、客厅、阳台和厕所,王大爷首付5000元,并交付房门钥匙,随后张华便入场施工。
谁也没料到,在施工的第三天,该住宅发生火灾,其后,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火灾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烧毁了衣物、家用电器设备等物品,统计火灾损失为18110元,起火原因能排除电气线路短路、自燃、放火、雷击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王大爷认为,房子已经交给张华开始装修,张华应该承担责任。但两人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没能谈拢。王大爷将张华起诉到法院,向包工头张华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消防大队就火灾事故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起因源于卧室内堆放了大量的被子、衣服等可燃物,且装修工人有吸烟习惯,人员离开至起火时间段与遗留火种引燃起火所需的时间相吻合,在装修期间,原告王大爷已交付房屋钥匙,故被告张华即对房屋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应对其所聘请的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和教育,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大爷卧室堆放大量物品,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亦具有过错。综上,该院认定被告张华对原告王大爷因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2677元。
法官提醒,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方和业主一定要注意防火安全,现场禁止吸烟,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明火、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勤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保证室内出口安全通畅,必要时配备消防器材,以免造成损失无法挽回。
案例3
雨水管道改成洗衣机排水
楼上装修楼下遭水淹
顶楼邻居家装修,碰上暴雨天气,二楼住户黄琪家却遭水淹,两家僵持不下,黄琪一气之下把五楼邻居以及他们请的装修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此案,因为黄琪家装修时一个小举动,他自身要承担一半责任。
郴州人黄琪家住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某小区,他住的那栋一共五层,黄琪家住二楼。
2016年初,五楼即顶楼开始装修。2016年3月20日下午,郴州市下暴雨,黄琪家当天没人。第二天一早,楼上邻居发现黄琪家门缝往外渗水,马上打电话通知他。等黄琪回家一看,家里全屋地板积水,把家里里里外外仔细检查以后,发现所有水龙头都是关着的,是阳台洗衣机排水口往外渗水。由于这个排水口连接了排雨水管,黄琪认为,是顶楼装修,在屋顶堆积了沙子,堵塞了管道,造成水反渗留到屋内。
黄琪去找顶楼彭超家理论,但彭超找到装修公司,而装修公司请人来疏通水管,发现水管里只有少量沙石,并没有堵死。
据此,彭超和装修公司拒绝赔偿,三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黄琪将彭超和装修公司一同起诉到苏仙区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黄琪家阳台地漏反渗原因进行了鉴定,该中心认为:黄琪、彭超均有责任,黄琪的责任是私自改变雨水管的功能,彭超的责任是装修用的河沙放置不妥,假如二者只有其一,就不会发生此事。
原来,黄琪家先装修入住,在装修时,将阳台洗衣机排水管接入穿过其房间排雨水的立管。而彭超家装修时,把沙石堆在顶楼。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琪家房屋进水,究其原因系黄琪违规改变雨水管功能,彭超、装修公司对装修工程疏于管理,造成沙石堆放不当,二者相互作用所致,故彭超、装修公司应对黄琪的损失予以赔偿,黄琪自身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彭超、装修公司的赔偿责任。因责任大小无法区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两者应承担同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彭超、装修公司共同承担本案50%的责任即7.65万元。
彭超、装修公司不服上诉,近日,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签订合同约定细节,保留好装修期间证据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介绍,不少人装修请来的装修队都是亲友或者熟人介绍,仅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即使签了协议,协议内容也比较简单,而装修途中往往有临时更改、补充的项目,这类项目也因为预算增加、工期延长等情况,容易引发纠纷。装修入住后,常见的漏水、裂缝等问题,也因为装修队解散难以找到责任人,或是难以明确责任,维权困难。
刘明建议,市民在装修前,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如果找装修队,则要签订正式装修合同,不仅约定好装修总额、工期等内容,还应具体到装修中材料材质、品牌等。如果装修期间有变动,项目有增减,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好违约责任,明确保修期,此外,对装修期间可能出现的工人受伤、房屋起火等项目作出明确约定。装修期间,要随时关注装修进度。如果市民没有时间,可以请工程监工在现场盯好装修进度、施工质量等。
如果在装修中出现纠纷,比如漏水、裂缝等,可以及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向法院申请做鉴定。由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业主应保留好装修期间相关证据,装修合同是重要的证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关乎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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